審判階段能爭取“取保候審”嗎?

本文作者:李澤民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主任。

韓武斌: 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經濟犯罪辯護與研究中心研究員


取保候審,一直是刑事案件當事人、家屬以及辯護律師“心之嚮往”的結果。通常,“黃金37天”之內,是當事人、家屬和辯護律師阻擊批准逮捕,爭取取保的最佳階段。之後,如果被批捕,當事人、家屬及大部分辯護律師往往認為獲罪是大概率事件,取保的機會很小,一般就不再做爭取取保的努力。

尤其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後,絕大部分當事人及家屬都會喪失信心,心灰意冷的等待審判的來到。究其原由,人被關久了,身心俱疲,當初剛剛被抓時的委屈和不憤已經被時間磨滅。這種情緒是可以理解的,不過當初有理由取保,到後來卻不堅持,從邏輯上講是不對的。你不去爭取,沒有人會主動給你辦理取保。在刑事案件中能夠做到終始如一的不多,可能筆者的當事人是幸運的,近來已有多起在審判階段爭取到了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指在刑事訴訟中由公檢法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後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也就是說,取保候審貫穿於刑事訴訟始終,從偵查階段到審判階段皆可取保。即使,37天之後被批捕,審查起訴階段取保未能成功,審判階段仍可申請取保,只不過決定的主體不同,偵查階段由公安機關決定,審查起訴階段由檢察院決定,審判階段由法院決定,最終取保的執行皆由公安機關進行。

審判階段取保候審不僅有法可依,實踐中也不是鳳毛麟角。如廣東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一案過程中孔某等人被人民法院決定取保候審。又如,廣東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開設賭場案二審過程中對張某等人決定取保候審。

可見,不但在一審過程中可以爭取取保,二審皆有可能。

  審判階段的取保候審不同於偵查、審查起訴階段,根據筆者多年來的辦理的案件以及成功經驗,審判階段的取保一般有兩種情形:

一是無罪辯護型取保。筆者近期辦理涉非法經營案件中,案件到法院以後,辯護人向法院提交了大量這類案件經行政處罰後不作為犯罪處理的案例。通過提交詳盡的辯護意見並與主辦法官多次溝通交流後,當事人已成功辦理取保候審,在家等待最好的案件結果。

筆者辦理的另一起當事人被控非法佔用農用地的案件,公訴機關指控當事人佔用的對象是農用地,自被刑事拘留至審查起訴階段,當事人都未能取保成功。後檢察院提起公訴至審判階段,案件發生了轉機,筆者經過調查取證,發現作為本案侵犯的對象農用地兩年前已被規劃變更為了商業用地,於是向法院提交了該份關鍵性證據並堅持作無罪辯護,法院採納了該份證據並立即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二是羈押時間屆滿型取保。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一)……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另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刑事案件,為了避免久拖不決,每個階段都會有相應的法定辦理期限,當案件進入審判階段,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筆者正在辦理的一起傳銷犯罪案件,進入審判階段之後,久久未進行審理,後羈押期限屆滿。於是,人民法院將羈押期限已屆滿的從犯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綜上,即使刑事案件當事人,37天之內被逮捕而未能取保,審查起訴階段也未獲取保,不代表取保就不再成為可能,審判階段通過專業律師有針對性地爭取取保,仍大有作為。在審判階段能夠辦理取保候審,也就預示著案件會有好的結果。最次是緩刑,其他如無罪,免予刑事處罰,公訴機關撤回起訴等,都是有可能的。因此,在案件進入審判階段以後,當事人及其家屬以及辯護律師應當掌握取保時機,適當靈活的將取保爭取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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