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證人首次當庭“宣誓”!中國版的證人宣誓制度來了

“我作為本案證人,保證向法庭據實陳述證言。如有虛假陳述,願意接受罰款、拘留乃至刑事處罰。”今天(5月6日),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二中院)開庭審理的一起案件中,證人在簽署保證書後,當庭“宣誓”保證證詞屬實。

這是《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新證據規定)施行以來,證人當庭宣讀保證書的首案。


證人證言作為民事訴訟八種證據類型之一,在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地位。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新修訂的新證據規定正式施行,其中首次規定了當事人、證人當庭宣讀具結書制度。


當事人、證人首次當庭“宣誓”!中國版的證人宣誓制度來了

庭審現場


這是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本市某高校將兩間商鋪租賃給高先生,高先生再分別將商鋪轉租給第三方經營便利店、小吃店等。雙方合作多年後,2018年校方要求收回房屋,而此時高先生與第三方所簽訂的租賃合同尚未到期,其因提前終止合同而向第三方支付了賠償金。高先生認為,校方此舉屬違約,應當給予賠償。一審法院判決,學校應當賠償高先生33萬餘元。校方不服,上訴至上海二中院。


儘管被上訴人高先生一方已經委託了律師參與庭審,但高先生作為本案租賃合同簽訂、履行及解除的親歷者,且其在一審中提供的證據存有矛盾之處,為了查明案件事實,上海二中院要求高先生到庭陳述案情細節。此次新證據規定第65條新增“法院應當在詢問前責令當事人簽署保證書並宣讀保證書內容”的規定,庭審開始不久,高先生即根據審判長的要求籤署保證書,並當庭進行了宣讀。


庭審中,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集中在租賃期限上,而約定租賃期限的關鍵證據《轉租證明》的真實性有待進一步審查,且校方對高先生的實際損失持有疑議。此前,雙方在庭前都申請了各自證人出庭作證,合議庭經審查與案件事實存有關聯性,均予以准許。庭審中,根據新規第71條規定,在證人被傳至法庭後,法庭首先核對了證人信息,要求證人在保證書上簽名並當庭宣讀保證書的內容。隨後,證人開始正式作證。


當事人、證人首次當庭“宣誓”!中國版的證人宣誓制度來了


證人簽署完保證書。


“當事人、證人鄭重地當庭宣讀保證書,能增強他們的內心的威懾力,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喚起內心的自覺和正義感。也可以更加清晰地瞭解簽署保證書後虛假陳述的後果,使他們內心不願意也不敢作虛假陳述,以確保當庭能夠做出如實陳述。”本案承辦法官王曉梅介紹,新規這一舉措有助於推動誠實信用原則的落地。


記者注意到,兩位證人在作證時均不是照本宣科,而是“脫稿”講述了事情的經過。據悉,新證據規定對此亦有規定,即證人作證時不得以宣讀事先準備的書面材料的方式陳述證言。


“這一規定體現了直接言辭原則,證人出庭作證應當陳述其親身感知的事實,如果證人僅是宣讀事先準備的書面材料,則與提交書面證言無異,不能避免書面證言存在的弊端。”王曉梅介紹。


目前,本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作者 | 張葉荷 翟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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