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數商標註冊申請過程中的各種坑之二 惡意搶注商標

細數商標註冊申請過程中的各種坑之二 惡意搶注商標

新《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近年來,國家從戰略層面高度重視知識產權行業,知識產權行業因之得到了快速發展,商標投資已成熱點。然而,也有一些投機者靠“鑽漏洞”、“打擦邊球”、“蹭熱度”的方式搶注他人商標,謀取非法利益,這是商標局重點打擊的違法行為。因此,涉嫌惡意搶注的商標基本會被商標局駁回。下面我們用兩個具體的案例來說明一下:

案例一:成都網紅敬漢卿名字被“搶注”商標

前段時間,知名短視頻UP主敬漢卿遇到了一件麻煩事,伴隨自己22年的名字被別人註冊了商標,自己反而可能不能使用了。今年22歲的敬漢卿是個短視頻博主。在網上,他共有1400萬粉絲。敬漢卿卻被一家公司告知,“敬漢卿”三個字已被該公司註冊為商標,敬漢卿本人無法再使用此名字作為平臺賬號名稱,包括登陸自己的微信公眾號也會收到侵權投訴。

案例二:“屠呦呦”商標遭惡意搶注

藥學家屠呦呦因獲得中國首個諾貝爾醫學獎家喻戶曉。“屠呦呦”此名稱於2012年1月被他人搶注,註冊類別第5大類和第9大類,商品及服務包括消毒劑、空氣淨化劑、殺蟲劑、護目鏡、眼鏡、眼鏡架、隱形眼鏡、太陽鏡等。2016年4月20日,該商標被屠呦呦(申請人)提出無效宣告請求。

細數商標註冊申請過程中的各種坑之二 惡意搶注商標

小編意見:不管是諾貝爾獲獎者屠呦呦還是知名博主敬漢卿,其已在中國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知名度,爭議商標與申請人已形成了特定聯繫。被申請人在未經申請人授權的情況下,將與申請人姓名完全相同的名稱作為爭議商標進行註冊,有可能使相關公眾認為該商標指定使用的眼鏡等商品來源於申請人,或來源於申請人授權的其他主體,故爭議商標的註冊已構成對申請人姓名的冒用,以上兩個案例按照中國《商標法》第三十一條(舊版三十二條)規定“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商標申請應予以無效宣告。

另外,應多說兩句的是,對於申請人來說,申請過程中應主動迴避“蹭熱度”、“抓漏洞”、“打時間差”的方式來搶注商標。另外一方面,知名的公眾認知人物或者名稱所有者,應該要具備有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及時實施申請商標、版權等一系列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避免被別人搶先註冊,掉入“大坑”之中。

易多多知識產權能提供給您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整體建議及整體保護方案,避免落入商標維權的大坑之中。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