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数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的各种坑之二 恶意抢注商标

细数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的各种坑之二 恶意抢注商标

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近年来,国家从战略层面高度重视知识产权行业,知识产权行业因之得到了快速发展,商标投资已成热点。然而,也有一些投机者靠“钻漏洞”、“打擦边球”、“蹭热度”的方式抢注他人商标,谋取非法利益,这是商标局重点打击的违法行为。因此,涉嫌恶意抢注的商标基本会被商标局驳回。下面我们用两个具体的案例来说明一下:

案例一:成都网红敬汉卿名字被“抢注”商标

前段时间,知名短视频UP主敬汉卿遇到了一件麻烦事,伴随自己22年的名字被别人注册了商标,自己反而可能不能使用了。今年22岁的敬汉卿是个短视频博主。在网上,他共有1400万粉丝。敬汉卿却被一家公司告知,“敬汉卿”三个字已被该公司注册为商标,敬汉卿本人无法再使用此名字作为平台账号名称,包括登陆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也会收到侵权投诉。

案例二:“屠呦呦”商标遭恶意抢注

药学家屠呦呦因获得中国首个诺贝尔医学奖家喻户晓。“屠呦呦”此名称于2012年1月被他人抢注,注册类别第5大类和第9大类,商品及服务包括消毒剂、空气净化剂、杀虫剂、护目镜、眼镜、眼镜架、隐形眼镜、太阳镜等。2016年4月20日,该商标被屠呦呦(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细数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的各种坑之二 恶意抢注商标

小编意见:不管是诺贝尔获奖者屠呦呦还是知名博主敬汉卿,其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形成了特定联系。被申请人在未经申请人授权的情况下,将与申请人姓名完全相同的名称作为争议商标进行注册,有可能使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指定使用的眼镜等商品来源于申请人,或来源于申请人授权的其他主体,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对申请人姓名的冒用,以上两个案例按照中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旧版三十二条)规定“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标申请应予以无效宣告。

另外,应多说两句的是,对于申请人来说,申请过程中应主动回避“蹭热度”、“抓漏洞”、“打时间差”的方式来抢注商标。另外一方面,知名的公众认知人物或者名称所有者,应该要具备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时实施申请商标、版权等一系列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避免被别人抢先注册,掉入“大坑”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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