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關於鋼鐵企業試行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政策的通知(附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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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關於鋼鐵企業試行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政策的通知(附解讀)

北極星大氣網訊:2020年4月10日,山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生態環境廳印發《關於鋼鐵企業試行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政策的通知》,現解讀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是推動行業高質量發展、促進產業轉型升級、助力打贏藍天保衛戰的重要舉措。通過價格手段引導鋼鐵行業超低排放,實現全流程、全過程環境管理,對有效提高鋼鐵行業發展質量和效益,大幅削減主要大氣汙染物排放,促進環境空氣質量持續改善具有重要意義。

二、起草過程

2018年6月,《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規定:鼓勵各地探索建立單位產值能耗、汙染物排放的差別化電價政策。

2019年4月,國家五部委《關於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環大氣﹝2019﹞35號)規定:對逾期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鋼鐵企業,省級政府可在現行目錄銷售電價或交易電價基礎上實行加價政策。

2019年12月,省環保廳等五部門《關於印發山東省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的通知》(魯環發﹝2019﹞149號)提出:2020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鋼鐵行業生產全過程超低排放改造。對未完成改造的,在現行目錄電價或交易電價基礎上實行用電加價。

2020年3月,我委研究起草了《關於鋼鐵企業試行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政策的通知》向有關鋼鐵企業徵求意見,並通過省發展改革委門戶網站向社會徵求意見。

三、主要內容

《山東省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魯環發〔2019〕149號)所列鋼鐵企業,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其全部網購電量(含市場化交易電量)實行用電加價政策。企業“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清潔運輸方式”其中一項未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電價格每千瓦時加價0.01元(含稅,下同);兩項未達超低排放要求的,用電價格加價0.03元;三項未達超低排放要求的,用電價格加價0.06元。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電不加價。鋼鐵企業已執行其他差別化電價(淘汰類、限制類)、懲罰性電價或階梯電價政策的,按照最高加價標準政策執行,不重複加價。

全文如下:

關於鋼鐵企業試行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政策的通知

(魯發改價格〔2020〕551號)

各市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局,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

為深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大氣汙染防治,根據《關於創新和完善促進綠色發展價格機制的意見》(發改價格規﹝2018﹞943號)、《關於推進實施鋼鐵行業超低排放的意見》(環大氣﹝2019﹞35號)等文件規定,決定對鋼鐵企業試行超低排放差別化電價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電價政策

《山東省鋼鐵行業超低排放改造實施方案》(魯環發〔2019〕149號)所列鋼鐵企業未按要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其全部網購電量(含市場化交易電量)實行用電加價政策。企業“有組織排放、無組織排放、清潔運輸方式”其中一項未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用電價格每千瓦時加價0.01元(含稅,下同);兩項未達超低排放要求的,用電價格加價0.03元;三項未達超低排放要求的,用電價格加價0.06元。完成全部超低排放改造的,用電不加價。

鋼鐵企業已執行其他差別化電價(淘汰類、限制類)、懲罰性電價或階梯電價政策的,按照最高加價標準政策執行,不重複加價。

二、執行程序

(一)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鋼鐵企業要按照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於做好鋼鐵企業超低排放評級監測工作的通知》、《鋼鐵企業超低排放評估監測技術指南》要求,及時組織開展評估監測,並將評估監測報告報各市生態環境部門備案。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將魯環發〔2019〕149號文件所列鋼鐵企業超低排放改造情況和評估監測情況函告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根據本通知規定,公佈執行差別電價企業名單、加價標準,函告國網山東省電力公司執行。

(二)2021年1月1日起新投產的鋼鐵項目,未達到超低排放要求的,由省生態環境廳函告省發展改革委,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差別化電價。

(三)執行差別電價鋼鐵企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由省生態環境廳函告省發展改革委,省發展改革委函告電網企業停止執行差別電價。

三、其他事項

(一)省發展改革委將會同省生態環境廳,根據政策執行效果適時調整差別化電價加價標準。

(二)政策執行中遇到的問題及建議,請及時報告省發展改革委、省生態環境廳。

本通知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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