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中對判處緩刑人員有什麼規定?有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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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因犯有貪汙、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該條規定適用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

高級管理人員如果在任職期間出現上述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

公司董事會聘任高級管理人員,均應遵守上述規定的條件。如果公司未按上述條件聘任高級管理人員,則該委派行為、選舉行為和聘任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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