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還是借貸應該如何認定?-今日頭條-手機光明網

投資還是借貸應該如何認定?

案情簡介

王某與李某簽訂《項目合作合同》一份,約定合作方式為李某負責該項目的運營並設立項目公司,王某針對該項目投資200萬元,享有項目公司10%的股權,雙方合作期限為10年。同時,鑑於李某實際運營項目公司,雙方還約定,項目運營成功有利潤時,李某應及時按照合同約定分紅直至合同結束,李某違約則王某有權要求收回全部投資款;若該項目運營失敗,李某返還投資款,王某在10萬元內承擔投資的必要花費。

協議簽訂後,王某向李某支付了200萬元投資款。李某用該投資款註冊成立了項目公司,併成功運營了五年,公司的淨資產價值達到2000餘萬元。但李某未按照合同約定向王某分紅,構成違約。王某將李某訴至法院,要求王某返還投資款200萬元並按照合同約定分紅。在本案庭審過程中,李某辯稱該200萬元為借款,不是投資款,不應當向王某支付分紅。

律師解讀

王某與李某簽訂的合同應當屬於投資合同,雙方並非李某主張的民間借貸關係。認定涉案款項系投資款還是借款,應當追溯至雙方簽訂合同的根本目的為出借款項還是投資並獲取收益。借貸與投資雖都是一定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但其在性質、來源、運用及目的等方面又有著本質的區別,具體表現在:第一,借貸與投資根本區別在於法律關係的不同。借款形成的是一種債權債務關係,收益是確定的。投資是對自己財產所有權的處分,不是一種債務,未來所獲收益則是不確定的。第二,在借貸關係中,借款人一般在借款到期應償還全部借款本金並支付利息,出借人不會出現法律上的任何本金損失風險;而在投資關係中,投資人需要承擔一定的投資風險,投資本金存在虧損或滅失的可能。

在本案中,王某簽訂合同的目的並非到期收回本金及利息,而是對該項目進行投資並獲取收益。而且,王某基於投資的目的支付款項,在投資後將承擔一定投資失敗的風險。李某抗辯稱該投資款為借款,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經兩審法院審理,均駁回了李某的民間借貸關係的抗辯,維護了王某的投資合法權益。

合夥人、律師 常現林

0531-58681777

來源: 濟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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