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改委同意鹽城高新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發行公司債券不超過15億元

中國發展網訊 據發改委官網消息,發改委近日發佈批覆,同意鹽城高新區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發行公司債券不超過15億元,所籌資金5.5億元用於智能終端產業園三期工業廠房項目,8億元用於鹽瀆路南、振興路東地塊標準化工業廠房建設項目,1.5億元用於補充營運資金。

批覆指出,本期債券期限7年,採用固定利率形式,單利按年計息。本期債券通過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簿記建檔發行系統,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原則,以市場化方式確定發行利率。簿記建檔區間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由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根據市場情況充分協商後確定。

批覆要求,本期債券附設提前還本條款,即自債券存續期第3年起,逐年分別按照債券發行總額20%的比例償還債券本金。

批覆明確,本期債券由牽頭主承銷商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聯席主承銷商華福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副主承銷商東亞前海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分銷商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組成承銷團,以餘額包銷方式進行承銷。

本期債券為實名制記賬式,採用簿記建檔、集中配售的方式,通過承銷團成員在銀行間市場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向機構投資者公開發行,並分別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記託管。本期債券上市後,僅限機構投資者參與交易,相關交易場所應建立隔離制度,禁止個人投資者參與交易。

本期債券發行期限不超過10個工作日,應在批覆之日起12個月內發行完畢。期間,如按照有關規定需更新財務審計報告的,發行人應繼續符合本期債券的發行條件,在發行首日前10個工作日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在本期債券發行前,請江蘇省發展改革委督促發行人和主承銷商按照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發行人債券募集說明書等法律文件應置備於必要地點並登載於相關媒體上,債券募集說明書摘要應刊登於《中國經濟導報》或其他媒體上。

本期債券發行後,應儘快申請在合法交易場所流通或上市,發行人及相關中介機構應按照交易場所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在本期債券發行期滿後20個工作日內應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承銷工作報告。

本期債券發行人應按照核准的募集資金投向使用發債資金,並做好債券資金管理,認真落實償債保障措施,確保債券本息按期兌付。發行人在債券存續期內發生對債券持有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應按照有關規定或約定履行程序,並及時公告,以保障債券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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