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繳制下,“註冊資本”這樣做不對,正確的做法是......

認繳制下,“註冊資本”這樣做不對,正確的做法是......

《公司法》和國務院2014年7號文《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的相關規定,設立公司在辦理登記時,由原來的“實繳制”改為“認繳制”。

也就是說,我以前註冊一家公司,註冊資本300萬元,那麼我需要一次性拿出300萬元出來。調整以後,這300萬元變成我們認繳的資本,可以分期進行繳納。

這時,問題就來了,“認繳制”下的公司註冊,如果“未按期繳納”註冊資本,企業應該怎樣賬務處理,不同的處理涉稅是否一致呢?

我們來舉一個例子:

平頭哥諮詢服務有限公司2019年9月,註冊資本3000萬元,由甲、乙、丙三人分別出資,其中:甲認繳出資1500萬元,乙認繳出資1000萬元,丙認繳出資500萬元。

2019年10月30日,甲實際出資500萬元,乙實際出資100萬元,丙實際出資50萬元。

1.很多財務人員會這樣進行賬務處理(不合適的做法)

借:銀行存款 650萬元

其他應收款——甲 1000萬元

——乙 900萬元

——丙 450萬元

貸:實收資本——甲 1500萬元

——乙 1000萬元

——丙 500萬元

認繳制下,“註冊資本”這樣做不對,正確的做法是......

(一)稅收影響——印花稅

根據《關於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的相關規定:

一、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兩則”後,其“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

二、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後,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於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並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的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徵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五元的其他賬簿免徵印花稅。

該企業需要繳納印花稅金額為3000×0.05%×50%=0.75萬元

認繳制下,“註冊資本”這樣做不對,正確的做法是......

(二)稅收影響——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的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實收資本按照“實繳”金額列式,在其他應收款中列式“未按期繳納金額”,此時其他應收款視為自然人股東向公司借款,如果在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2350萬元×20%=470萬元

認繳制下,“註冊資本”這樣做不對,正確的做法是......

(二)稅收影響——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9]312號的相關規定:關於企業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也就是說,可能會產生部分利息費用無法所得稅前扣除的問題。

那麼,我們應該如何去處理這些問題呢?

2.應該這樣處理:

登記時,不用賬務處理

2019年10月30日,收到投資款:

借:銀行存款 650萬元

貸:實收資本——甲 500萬元

——乙 100萬元

——丙 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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