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新公司法下的公司資本制度|股權戰爭

公司資本對公司“生命”的延續和正常運作起著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公司資本制度是指公司法按照一定的原則和標準對公司資本所做出的規定。各國公司法基於其立法宗旨、社會背景、法律傳統和現實需要等多方面的考慮,對資本形成方式確定了不同的設計,並制定了相應的法律規則,由此產生了各國相對穩定的資本形成制度。概括來講,公司資本制度包括三大類型:法定資本制、授權資本制和折中資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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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資本制,是指公司在設立時,必須在章程中對公司的資本總額作出明確規定,並須由股東全部認足,否則公司不能成立。因法定資本制中的公司資本,是公司章程載明且已全部發行的資本,所以在公司成立後,要增加資本時必須履行一系列的法律手續,即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變更公司章程中的資本數額,並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法定資本制由法國、德國公司法首創,後為意大利、瑞士、奧地利等國家公司法所接受,成為大陸法系國家公司法中的一種典型的資本制度。

授權資本制,是指在公司設立時,資本總額雖然記載於公司章程,但並不要求發起人全部發行,只需認繳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即可成立;未認繳的部分可授權董事會根據公司經營發展的需要隨時發行,不必經股東會決議,也無需變更章程。授權資本製為英、美公司法所創設,其中美國是典型的實行授權資本制的國家。

折中資本制,是指公司資本總額在公司設立時仍由章程明確規定,但股東只需認足一定比例的資本數額,公司即可成立;其餘部分授權董事會在一定期限內發行,其發行總額不得超過法律限制的資本制度。折中資本制是介於法定資本制和授權資本制之間的一種新型資本制度,是兩種制度的有機結合。目前,德國、日本以及我國臺灣地區的公司法中在一定程度上實行了這一制度,以德國和日本最為典型。

對於三種公司資本制度的優劣,一般認為:法定資本制具有確保公司資本真實、可靠,從而保障債權人利益和交易安全的優點;但比較僵化,從而影響公司的效益。授權資本制則具有更大的靈活性,更符合現代經濟發展的要求,但容易造成公司濫設和公司資本虛空;同時,將新股發行權賦予董事會,對股東利益的保護欠缺周全。折中資本制吸收了法定資本制和授權資本制的優點,而克服了兩者的弊端,被看作是一種更具優越性的資本制度,並且被認為是我國公司資本制度改革完善的發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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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法》採用的是法定資本制度,2014年《公司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於2013年12月28日發佈,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在2005年《公司法》的基礎上,對公司資本制度做出了更進一步的放寬。主要體現在取消了“實收資本”登記管理的規定,取消了“最低法定註冊資本"”的規定(但諸如證券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期貨公司、保險公司等暫不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取消了“分期繳付”期限的規定等。雖做出了進步的放寬,但並未改變2005年《公司法》的法定資本制度。 主要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1.2014 年《公司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該款規定表明我國2014年《公司法》奉行的還是註冊資本“一次發行”的原則;股東對公司承擔的責任限額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這顯然與授權資本制度中就發行部分的認購部分承擔責任不同。

2.2014年《公司法》僅僅是對“分期繳付”法定資本制度的進一步“改良"和“放寬”。主要體現在如下兩點:(1)取消了最低法定註冊資本限額;(2)取消了法定的實繳期限和法定的首次繳付的最低資本的限制。前述修訂,其實質是將註冊資本的實繳由法律規定的強制“分期繳付”改變為通過公司章程約定或授權董事會根據情況“催繳"的概念。

3. 2014年《公司法》不屬於折中資本制。首先,並沒有明確授權董事會可以隨時發行新股,因為最初認繳的股份已經發行完畢。未來公司在超過該股份金額之外再發行新股時需要公司各股東協商致並修訂公司章程載明的註冊資本總額。顯然,這與授權資本制的本質特徵是完全不同的。其次,並沒有明確首次至少必須繳付1元或1股,剩餘認繳資本或認購股份部分再在公司法規定的比例和期限範圍內授權發行。顯然,這與折中授權資本制也不同。

總體而言,2014年《公司法》仍然屬於法定資本制度的範圍,只不過將註冊資本問題由政府包辦的驗資審核保駕護航的方式,變更為由民事主體以合同的方式自我管理自我約束,註冊資本制度由刻板生硬的約束,變為靈活柔軟的約束,兩種約束的法律後果是相同的,股東對公司承擔的有限責任範圍不變。

友情提醒:根據2014年2月7日國務院發佈的《國務院關於印發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規定,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明確規定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問題,另行研究決定。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未修改前,暫按現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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