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日常經營過程中,經常會發生與股東之間有資金往來的情形。要麼是公司欠股東的錢,要麼是股東欠公司的錢。如果按期償還一切都好說,但是如果欠債的一方無力償還,或者不願意償還,那麼涉及那些稅務問題呢?
我們舉一個例子:
小汪和小劉兩人成立了欣欣財稅諮詢有限公司,2017年小汪向公司借款100萬元,截止2018年末仍未償還,由於小汪資金一直沒有償還,公司運營缺乏資金,小劉私人借於公司款項150萬元用於公司經營,但是公司經營不善,於2019年準備清算註銷。
我們先來看一下:
1.小劉私人借給公司的欠款
借款時:
借:銀行存款 150萬元
貸:其他應付款——小劉 150萬元
公司註銷時,依然無法償還的資金,會被認定為“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則可能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餘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後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2.小汪向公司借款100萬元
借款時:
借:其他應收賬款——小汪 1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00萬元
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需要按照分配紅利繳納個人所得稅(100萬元×20%=20萬元)。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徵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二條規定: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後既不歸還,又未用於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納稅籌劃:
1. 小劉私人借給公司的欠款
借款時:
借:銀行存款 150萬元
貸:其他應付款——小劉 150萬元
方案1
股東歸還借款
借:銀行存款 150萬元
貸:實收資本 150萬元
歸還股東借款
借:其他應付款——小劉 15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50萬元
方案2
債轉股
借:其他應付款——小劉 150萬元
貸:實收資本 150萬元
公司對於企業向股東個人的借款,在公司註銷時“仍然無法償還”的現象就不存在了。銀行存款也只是過了一下賬,沒有增加公司資金的流出,也就是債轉股。
2. 小汪向公司借款100萬元
借款時:
借:其他應收賬款——小汪 1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00萬元
股東歸還借款:
借:銀行存款 100萬元
貸:其他應收款——小汪 100萬元
減少註冊資本:
借:實收資本 10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00萬元
這樣,就不存在抽逃資金的可能性,也不會作為紅利支出涉及個人所得稅的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