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產者,你有必要為自己目前的財產設一道防火牆(之二)

——財產混同的法律風險

在上篇文章中,筆者重點論述了公司註冊登記時,認繳資本金的法律風險。今天主要向大家介紹個人資產與公司財產混同的法律風險。

小微公司的股東大都是一股獨大或夫妻為股東,這種情況下,公司老闆大都視公司財產為自己個人財產。因而,在公司運營過程中,往往是個人財產、家庭財產、公司財產相互交錯在一起。這種現象,在法律實務中叫“財產混同”。

“財產混同”的主要原因是什麼呢?這主要是公司負責人法律意思淡薄造成的。

在此,筆者先向大家介紹一下公司與股東的關係,為了讓大家更容易理解明白二者之間的關係,筆者在此與大家一起理清楚兩個法律概念。一個是公司獨立人格,一個是股東有限責任。公司獨立人格是指公司作為法人所具有的類似於自然人的獨立法律主體資格,其包含以下三項核心內容。(1)人格獨立:能夠以自己獨立的名義, 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 。(2) 財產獨立,公司的財產獨立於股東 。(3). 責任獨立 ,公司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外承擔無限責任。股東有限責任是指股東以投資(認繳出資額或者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公司獨立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是公司法人制度的核心。

公司人格獨立原則,則將公司人格與股東人格相分離。公司成立即獲得獨立人格,股東的出資此時變為公司的資產,股東自此時已失去對該出資的所有權和直接支配權。股東雖然失去了對出資財產的所有權及支配權,並不表明股東一無所得,股東通過出資這種行為進而獲得股東權控制公司。這也算是一種對價交換。

公司人格獨立原則,將公司的責任與股東的責任相分離。股東以投資(認繳出資額或者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公司則以自己獨立的財產獨立對外承擔無限責任。

公司獨立人格的確立,實際上是股東利益與債權人利益相博弈的結果。在合夥企業中,合夥人不放棄對出資財產的所有權和控制權,因而,合夥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在公司中,如前所述,股東放棄對出資財產的所有權和控制權,將該權利讓渡給公司的行為,則取得債權人對其承擔有限責任的理解或容忍。

《公司法》第三條規定:“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在公司運營過程中,如果個人財產、家庭財產、公司財產“混同”,股東則有侵佔公司利益的嫌疑。此情況下,股東則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而這一條的規定就是對股東個人資產與公司資產混同的最直接的界定。

尊重公司獨立人格,釐清股東個人財產與公司財產,杜絕公司資產與股東個人財產的混同。為自己、家庭財產再添一道防火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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