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票超過認證抵扣期限的,如何處理?

欣欣財稅諮詢有限公司昨天在公眾號裡面講述瞭如何開具增值稅紅字發票的問題,這時有一位朋友詢問了這樣一個案例:

專票超過認證抵扣期限的,如何處理?

A企業在2018年3月的時候銷售了一批產品給B企業,價稅合計500萬元,並在當月就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A公司持票與B公司辦理了結算手續,截止到2019年8月份,B公司既沒有付款也沒有收到發票認證(目前金三系統有體現)。

該發票已經過了發票認證的期限,B公司向A公司提出,如果要收到貨款,必須重新開具發票。但是如果A公司重新開具發票的話,就會重複繳納增值稅。

請大家幫他們分析一下,該如何處理呢?

專票超過認證抵扣期限的,如何處理?

專票超過認證抵扣期限的,如何處理?

分析:

1.可否開具紅字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1號文第十條的相關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認證或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進行確認,並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進項稅額。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後開具的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應自開具之日起3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的相關規定

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增值稅發票的相關規定中,只有對認證期限的限制規定,並沒有對開具紅字發票的時間限制規定,也就是說,只要符合開具紅字發票的相關事項,隨時都可以開具紅字發票。

2. 我們是按照紅字發票處理,還是按照作廢發票處理

紅字發票相關規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7號的相關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按以下方法處理:

(一)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已用於申報抵扣的,購買方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以下簡稱“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詳見附件),在填開《信息表》時不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應暫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銷售方開具的紅字專用發票後,與《信息表》一併作為記賬憑證。

  購買方取得專用發票未用於申報抵扣、但發票聯或抵扣聯無法退回的,購買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銷售方開具專用發票尚未交付購買方,以及購買方未用於申報抵扣並將發票聯及抵扣聯退回的,銷售方可在新系統中填開並上傳《信息表》。銷售方填開《信息表》時應填寫相對應的藍字專用發票信息。

作廢發票相關規定:

根據《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國稅發〔2006〕156號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條 同時具有下列情形的,為本規定所稱作廢條件:

  (一)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

  (二)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

  (三)購買方未認證或者認證結果為“納稅人識別號認證不符”、“專用發票代碼、號碼認證不符”。

  本規定所稱抄稅,是報稅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軟盤抄取開票數據電文。

通過上述政策,我們可以判斷“逾期”未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符合增值稅發票作廢的條件。但是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其他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應稅服務中止等情形或者因銷貨部分退回及發生銷售折讓,需要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的,都可以開具。

專票超過認證抵扣期限的,如何處理?

所以,結合紅字發票開具的相關規定,“逾期”未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依規定可以先開具紅字發票,然後再重新開具藍字發票。

各位看官,你們的觀點呢?可以點擊再看,發表自己的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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