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若涉嫌非法集資,出借人不能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民間借貸案件有時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案件交織在一起,該類案件中出借人能否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借款人還款?最高法院確立審理這類案件的重點在於判斷借貸行為本身是否涉嫌犯罪,即如果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裁定駁回起訴;如果民間借貸行為本身不涉嫌非法集資犯罪,不能裁定駁回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


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出借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借款人承擔責任的,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裁判要旨

出借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請求借款人償還借款,法院審理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案情簡介

一、王造國向江西高院起訴稱:2011年12月至2014年1月,江西括蒼公司共向林波及王造國借款人民幣7200萬元,江西括蒼公司以某國有土地使用權為所借的6000萬元提供抵押擔保;2015年7月,林波將其對江西括蒼公司享有的全部債權轉讓給王造國。請求判決:江西括蒼公司歸還借款本金7200萬元及利息;王造國對已抵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享有優先受償權。

二、因江西括蒼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浙江省麗水市公安局對其立案偵查。

三、江西高院裁定駁回王造國對江西括蒼公司的起訴。王造國不服江西高院裁定,上訴至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裁定。

敗訴原因

公安部門已經對江西括蒼公司涉嫌非法集資犯罪進行立案偵查,且王造國與江西括蒼公司之間本金7200萬元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規定,法院裁定駁回王造國的起訴。


敗訴教訓、經驗總結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為避免未來發生類似敗訴,提出如下建議:

一、民間借貸行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時,出借人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借款人償還借款,否則法院會裁定駁回起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將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需同時滿足四個條件:(1)未經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2)向社會公開宣傳;(3)承諾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4)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故如果借款人的籌資行為滿足上述條件,持有資金的當事人不應向其出借資金,否則很可能血本無歸。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或者檢察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偵查後撤銷案件,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不構成非法集資犯罪,當事人又以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

五、關於涉案財物的追繳和處置問題

向社會公眾非法吸收的資金屬於違法所得。以吸收的資金向集資參與人支付的利息、分紅等回報,以及向幫助吸收資金人員支付的代理費、好處費、返點費、佣金、提成等費用,應當依法追繳。集資參與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回報可予折抵本金。

將非法吸收的資金及其轉換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追繳: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資金及財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無償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三)他人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資金及財物系源於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依法應當追繳的情形。

查封、扣押、凍結的易貶值及保管、養護成本較高的涉案財物,可以在訴訟終結前依照有關規定變賣、拍賣。所得價款由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予以保管,待訴訟終結後一併處置。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一般應在訴訟終結後,返還集資參與人。涉案財物不足全部返還的,按照集資參與人的集資額比例返還。

七、關於涉及民事案件的處理問題

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正在偵查、起訴、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起訴、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發現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同一事實,或者被申請執行的財物屬於涉案財物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發現與本案有牽連,但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的經濟犯罪嫌疑線索、材料,應將犯罪嫌疑線索、材料移送有關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查處,經濟糾紛案件繼續審理。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

以下為該案在法院審理階段,判決書中“本院認為”就該問題的論述:


2016年1月28日,浙江省麗水市公安局已經對江西括蒼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進行立案偵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關於“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正在偵查、起訴、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規定,王造國關於撤銷一審裁定、將本案交由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上訴請求不能支持。


案件來源

王造國與江西括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終字第402號]。


延伸閱讀

一、出借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請求借款人償還借款,法院審理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裁定駁回起訴(案例一、案例二)


案例一:趙學軍與趙明伍、劉克勝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138號]認為,“從一審起訴的情況看,趙學軍主張劉克勝承擔借款還款責任,趙明伍對借款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因劉克勝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關於辦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第二款關於‘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規定,

趙學軍對劉克勝的起訴應予駁回。

案例二:湯超威與江蘇特爾教學用品有限公司、宿遷學府教育超市服務有限公司、宿遷市招標投標服務中心民間借貸糾紛再審審查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133號]認為,“‘先刑後民’還是‘刑民並行’的關鍵在於所涉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是否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從本案審理過程中所發現的線索和公安機關出具的證明材料來看,特爾公司、學府超市及魏紅梅個人可能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湯超威也曾向公安機關報案,認為本案魏紅梅的借款行為涉嫌經濟犯罪。因此,本案中所涉及的民間借貸行為與犯罪行為的具體事實之間是重合的,即特爾公司、學府超市及魏紅梅個人向湯超威借款既是在民間借貸糾紛中應認定的事實,也是在特爾公司、學府超市和魏紅梅所涉嫌的犯罪行為中應認定的事實。據此,可以認定本案所涉的經濟糾紛與犯罪行為屬於同一法律關係。宿遷市宿城區人民檢察院出具的《關於犯罪嫌疑人魏紅梅涉嫌虛報註冊資本、信用卡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一案的情況說明》,可以證明魏紅梅涉嫌虛報註冊資本、信用卡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已由宿遷市公安局宿城分局立案偵查終結,並於2012年3月16日移送該院審查起訴。由於本案所涉的經濟糾紛與犯罪行為都涉及同樣的事實認定,屬於同一法律關係。

一、二審法院為了保證事實認定的一致,對涉案行為的性質作出準確的判斷,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的規定,裁定駁回湯超威的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適用法律正確。”

二、出借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請求借款人償還借款,法院審理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不涉嫌非法集資犯罪,不能裁定駁回起訴(案例三、案例四)


案例三:哈爾濱財源寶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與王文勇、店連店實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裁定書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784號]認為,“關於本案的性質以及本案與刑事案件的關係。因公安機關已經就財源寶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進行立案偵查,財源寶公司向集資參與人的借貸行為,雖然在形式上表現為民間借貸法律關係,但是同時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在刑事訴訟程序中進行處理。如果此時集資參與人與財源寶公司就所謂民間借貸糾紛提起民事訴訟,因該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刑事犯罪,按照上述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但是,

本案系財源寶公司以王文勇、店連店實業公司、店連店科技公司為被告提起的民間借貸糾紛訴訟,在本案中,財源寶公司是出借人,而非借款人、集資人,王文勇等三被告是借款人、保證人,目前沒有充分證據證明財源寶公司與王文勇等三被告之間的借款行為、保證行為涉嫌構成刑事犯罪。因此,法釋〔2015〕18號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的情形與本案的民間借貸糾紛不同,在沒有相關證據證明本案的民間借貸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的前提下,不能適用法釋〔2015〕18號規定第五條對本案裁定駁回起訴。

案例四:牛小強與王文寬、王瑞、延永革、魯建江民間借貸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陝民終168號]認為,“關於本案是否應駁回王文寬的起訴,將案件移送偵查機關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雖有關聯但不是同一事實的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的,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並將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而本案牛小強提供擔保的王文寬與王瑞之間的民間借貸並未被公安、檢察機關納入王瑞涉嫌集資詐騙的犯罪事實。故本案民間借貸糾紛依法應當繼續審理。

牛小強關於本案應駁回王文寬的起訴,將案件移送偵查機關的理由,沒有依據,不能成立。”後牛小強不服上述判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6)最高法民申3534號裁定書,駁回其再審申請。

三、部分地方高院相關指導意見


(一)《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2016年7月27日發佈)

人民法院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嫌非法集資犯罪,應裁定駁回起訴,並將線索、材料移送給公安或檢察機關。人民法院移送線索、材料時應注意:

(一)應制作專門的《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函》,並附上民事案件起訴狀、案件線索涉及的相關材料;

(二)應當製作移送回執,要求公安或檢察機關在接到移送材料後,在移送回執上簽字或蓋章;

(三)《涉嫌犯罪線索移送函》中應載明建議公安或檢察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將是否立案的情況通知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

(四)公安或檢察機關審查後予以立案的,人民法院應將已經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財物移送公安或檢察機關,由公安或檢察機關變更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借款人因借貸行為被生效判決認定為有罪,出借人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起訴要求借款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在刑事判決未涉及追贓或者雖涉及追贓但出借人未獲全部退賠的情況下,對出借人起訴要求借款人承擔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

(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民間借貸、借款、擔保合同案件涉及經濟犯罪若干問題的紀要》(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會議紀要(2016)2號)

一、民間借貸、借款、擔保行為本身涉嫌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貸款詐騙、騙取貸款、合同詐騙等經濟犯罪,債權人起訴主債務人,或者單獨起訴一般保證人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

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檢察機關。

四、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借款行為與公安、檢察機關正在處理的非法集資犯罪案件屬於同一批次的,應當移送公安、檢察機關。

(三)《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2013年12月27日發佈)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中,發現民間借貸行為涉嫌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販毒、洗錢、傳銷等犯罪,或者當事人一方主張涉嫌犯罪,要求移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1、案件存在明顯的犯罪嫌疑,可以全案移送的,裁定駁回起訴,退還案件受理費,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2、當事人一方主張涉嫌犯罪但沒有提供證據證明,或者其他當事人雖有犯罪嫌疑但與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沒有必然關聯或者不屬同一法律關係的,經與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聯繫後,案件繼續審理。但有關犯罪嫌疑的線索、材料可以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

3、案件的審理,必須以刑事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的,裁定中止訴訟。


來源 | 法客帝國 作者 | 唐青林 李舒 楊巍 北京雲亭律師事務所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