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对百夷特殊控制制度,朱元璋:不能打不能骂,只能诏安了

明朝对百夷特殊控制制度,朱元璋:不能打不能骂,只能诏安了

在明朝时期,当时的南方少数民族被统称为百夷,明朝采取了相对比较特殊的控制制度来管理这些地区,当时在招抚百夷的同时设立了土司制度。明朝时期的百夷主要指的是云南以及缅甸地区,土司制度是当时明朝对这一地区的主要控制政策。明朝时期经营百夷的土司政策与明朝的西南边境发展形势密切相关,土司制度的建立也和元末时期的扩张以及混乱形势有很大的关系,明朝先后在百夷地区建立了大约30多个土司区,土司制度除了加强明朝对西南边境的控制之外,它也成为了这些地区向明朝进行贡赋的主要制度。土司制度的建立让明朝加强了对于西南边境的控制力度,同时又保证了边境的安稳形势,不过土司制度的建立也不全是优点,对于明朝政府来说百夷地区确实遥远,所以在明朝晚期,一些地方性的扩张反对活动开始大肆兴起。也就是说,明朝时期的土司制度不仅巩固了中央明王朝对于百夷的统治,还加强了民族的凝聚力并促成了多民族统一国家的基础,不过土司制度带来的弊端也并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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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百夷地图


明朝初期对于百夷的控制

根据《百夷传》记载:“俗有大百夷、小百夷、漂人、古剌、哈剌、缅人、结些、吟杜、弩人、蒲蛮、阿昌等名,故曰百夷。”在明朝初期,明朝政府对于南方百夷地区的政策是在继承了元朝的基本政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明朝洪武年间,通过各种政策以及战争方式,当时的明朝政府彻底的收服了边疆地区,同时西南边境地区也得到了扩展和稳定。明朝疆域面积最大的时候几乎囊括了现在的缅甸全部领土,因为领土面积的扩大,所以曾经的边境控制政策已经不能满足现有的需要了。为了能够更好地治理西南边境,同时也是为了加强对于西南边境的控制力度,当时的明朝政府统治者以及官员开始出具一系列的政策和方法来满足中央集权的需要。当时云南地区的行政机构就是直隶云南布政司,同时当时的各级部门划分也相对比较明确,这些政治机构的划分和明朝的其他地区并没有太大的不同之处。

不过因为云南地区的民风比较彪悍,同时这里的少数民族相对比较多,所以在进行政治措施选择的时候必须要考虑到当地的民风民俗以及百姓的想法。当然顾虑的东西多了,确立政治政策所需要的时间自然也就多了,所以明朝云南的外边政区在洪武末年到永乐初年的时候才算是基本形成,虽然当时百夷地区的管理模式都是由明朝政府确定的,但是管理人员却并不是一味的按照明朝政府的指派来进行设置的,明朝政府很清楚的知道外来人员在当地的执行力肯定是会被降低到最低效度的,所以明朝所实行的土司制度所需要的官员并不全是由明朝政府指派的,很多都是让让当地有名望的官员或人来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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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甸宣慰使司


明朝的土司制度

在明朝土司制度建立早期,明朝政府对云南地区所实行的政治制度是沿用的前朝一种相对宽松的统治制度,这种统治制度和土司制度最大的不同应该就是对于地区的控制力度。相比于宽松的政治制度来说,土司制度对于云南等地区的控制更加严格,在一些种族制度的具体划分上,土司制度具有严格的规定,也正是这些严格的规定才加强了对于南疆边境民族地区的控制。在土司制度真正普遍实施之前,明朝采用的是分治之法,在一些民族聚居的地方采用分开治理的方法,只是后来随着土司制度的普及,西南边境的所有地区开始统一用土司制度来进行治理,采取了以夷制夷的方式对他们进行统一管理。根据明朝的土司制度规定,当时边境地区的官职可以分为文职和武职两种,但是在某些地区进行具体实施的时候,有的地方是专门只设置武职的,并没有文职的官员存在,当然除了土司制度之外,当时明朝政府也在边境地区设置了为所驻扎重兵,为的就是守卫明朝的边境安防。明朝政府在鄂西地区采用的是卫所和土司两种制度相结合的军事建制,而这种结合的军事建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加强明朝政府对这一地区的控制和管理,之所以选择这种结合的模式,可能是因为这个地区的民风相对比较彪悍一些,单纯的政策制度并不能够真正的控制住这个地区,所以为了加强统治专制,明朝政府才选择了这种军事结合的模式,在用武力镇压的同时用相同的政治政策来进行管理就会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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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

招抚官员,笼络人心

明朝土司制度在加强管理统治的同时,也施行了运用高官职笼络地区主要首领的措施,一些根据土司制度所设置出来的官职数量都成为了招抚当地部落首领的一种手段。根据《土司制度》一文可知:“明王朝才不惜以高爵予以笼络。除对土官授以实职外,还对有影响的土司或在战争中有功的土司,授以虚衔,以示其宠。无论实职之高、虚职之宠,都是为了“易为统摄”,“奔走唯命”,“假重爵,命威制,服属其势”

明朝之所以用这种方式来拉拢当地的部落首领,主要是因为当时西南边境地区的宗族关系非常深厚,一些地区几乎成为了一家一姓的宗族把守的私人领地。这种拉拢的方式虽然让这些拥有巨大实力的宗族掌握了实权,但同时也加强了明朝的中央政府对于他们的控制,而且这些宗族势力并不是一家独大的,很多个隶属关系的宗族共同控制一个地区的时候,就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制衡的目的。而明朝政府选择这些在当地具有庞大势力的宗族首领来进行管理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因为这些被选出来的人具有足够的威信力,可以有效的控制当地的具体情况,而如果选择其他人来进行管理的话,必然会受到这些人的欺压和种种阻碍,所以当时最好的选择就是让这些隶属宗族关系的人来施行具体的管理措施,这就是以夷制夷的一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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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云南行省和三宣六慰


承袭制度,代代相传

西南边境地区的宗族势力所促成的结果就是土司制度中的承袭制度,西南边境地区的土司和封建时期的皇帝一样,它属于代代相传的一个职位,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独家统治的特权可以永久的保持下去。封建世袭制度的权限是从古代逐渐发展而来的,当然明朝时期的土司制度虽然承认了这种承袭权力的做法,但同时他们也对这种承袭办法以及手续做出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必须要满足这些规定才可以做到时时代代永享特权。根据《大明会典》记载:“土官承袭,务要验封司委官体勘,别无争袭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图本 ,并官吏人等结状,呈部具奏,照例承袭。移付选司附选,司勋贴黄,考功附写行止。类行到任,见到者,关给札付,颁结诰敕。”虽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其实西南边境的权力还是相对固定的掌握在了一部分人的手中,这种土司制度其实有利于密切君主和臣子之间的关系,毕竟熟悉的人在一代代的传承之中关系总是会不断加深的。这种承袭制度有利于封建帝王由上而下所进行的统治,而且不容易引起反叛,朝廷对于这些百夷地区的统治合法权也可以因此很轻易得到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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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云南行省


财务控制,紧密联系

土司制度加强了明朝对于西南边境地区的控制权,这种控制权也让当时的西南地区成为了朝贡者之一,这种操控方式不仅仅是一种财务之间的交流,在土司向明朝进行纳贡的同时也保持了明朝政府核心阶层与边境土司的一种内在联系,这是一种维持关系的特定方式。土司制度及加强了民族地区与中央王朝的联系,同时也加强了这些少数民族与汉族之间的经济文化交流,双方在相互了解的同时加强了中央王朝的集权统治,也促进了西南边境的落后经济文化发展,不过这种以夷制夷的土司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隐患,土司的承袭制度使得这些人在边境地区积累了大量财力物力,一旦出现异变这些人就很可能成为最大的反叛势力。

总结

明朝时期对于百夷地区所实行的控制制度主要是土司制度,这是一种自前朝就存在的政治制度。明朝之所以采取更加严格的土司制度,主要是因为在封建社会统治之下,对于边境地区的控制力度无法达到应有的水平,为了能够进一步的加强控制权力和中央集权,明朝的统治者只能选择这种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一些规定实际上就是对当地而权力的一种平衡,把权力划分、用重兵把守都是为了遏制当地势力独大的现象出现,只是这种遏制措施并不完全有效。

参考文献:《百夷传》、《土司制度》、《大明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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