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對百夷特殊控制制度,朱元璋:不能打不能罵,只能詔安了

明朝對百夷特殊控制制度,朱元璋:不能打不能罵,只能詔安了

在明朝時期,當時的南方少數民族被統稱為百夷,明朝採取了相對比較特殊的控制制度來管理這些地區,當時在招撫百夷的同時設立了土司制度。明朝時期的百夷主要指的是雲南以及緬甸地區,土司制度是當時明朝對這一地區的主要控制政策。明朝時期經營百夷的土司政策與明朝的西南邊境發展形勢密切相關,土司制度的建立也和元末時期的擴張以及混亂形勢有很大的關係,明朝先後在百夷地區建立了大約30多個土司區,土司制度除了加強明朝對西南邊境的控制之外,它也成為了這些地區嚮明朝進行貢賦的主要制度。土司制度的建立讓明朝加強了對於西南邊境的控制力度,同時又保證了邊境的安穩形勢,不過土司制度的建立也不全是優點,對於明朝政府來說百夷地區確實遙遠,所以在明朝晚期,一些地方性的擴張反對活動開始大肆興起。也就是說,明朝時期的土司制度不僅鞏固了中央明王朝對於百夷的統治,還加強了民族的凝聚力並促成了多民族統一國家的基礎,不過土司制度帶來的弊端也並不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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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百夷地圖


明朝初期對於百夷的控制

根據《百夷傳》記載:“俗有大百夷、小百夷、漂人、古剌、哈剌、緬人、結些、吟杜、弩人、蒲蠻、阿昌等名,故曰百夷。”在明朝初期,明朝政府對於南方百夷地區的政策是在繼承了元朝的基本政策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在明朝洪武年間,通過各種政策以及戰爭方式,當時的明朝政府徹底的收服了邊疆地區,同時西南邊境地區也得到了擴展和穩定。明朝疆域面積最大的時候幾乎囊括了現在的緬甸全部領土,因為領土面積的擴大,所以曾經的邊境控制政策已經不能滿足現有的需要了。為了能夠更好地治理西南邊境,同時也是為了加強對於西南邊境的控制力度,當時的明朝政府統治者以及官員開始出具一系列的政策和方法來滿足中央集權的需要。當時雲南地區的行政機構就是直隸雲南布政司,同時當時的各級部門劃分也相對比較明確,這些政治機構的劃分和明朝的其他地區並沒有太大的不同之處。

不過因為雲南地區的民風比較彪悍,同時這裡的少數民族相對比較多,所以在進行政治措施選擇的時候必須要考慮到當地的民風民俗以及百姓的想法。當然顧慮的東西多了,確立政治政策所需要的時間自然也就多了,所以明朝雲南的外邊政區在洪武末年到永樂初年的時候才算是基本形成,雖然當時百夷地區的管理模式都是由明朝政府確定的,但是管理人員卻並不是一味的按照明朝政府的指派來進行設置的,明朝政府很清楚的知道外來人員在當地的執行力肯定是會被降低到最低效度的,所以明朝所實行的土司制度所需要的官員並不全是由明朝政府指派的,很多都是讓讓當地有名望的官員或人來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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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宣慰使司


明朝的土司制度

在明朝土司制度建立早期,明朝政府對雲南地區所實行的政治制度是沿用的前朝一種相對寬鬆的統治制度,這種統治制度和土司制度最大的不同應該就是對於地區的控制力度。相比於寬鬆的政治制度來說,土司制度對於雲南等地區的控制更加嚴格,在一些種族制度的具體劃分上,土司制度具有嚴格的規定,也正是這些嚴格的規定才加強了對於南疆邊境民族地區的控制。在土司制度真正普遍實施之前,明朝採用的是分治之法,在一些民族聚居的地方採用分開治理的方法,只是後來隨著土司制度的普及,西南邊境的所有地區開始統一用土司制度來進行治理,採取了以夷制夷的方式對他們進行統一管理。根據明朝的土司制度規定,當時邊境地區的官職可以分為文職和武職兩種,但是在某些地區進行具體實施的時候,有的地方是專門只設置武職的,並沒有文職的官員存在,當然除了土司制度之外,當時明朝政府也在邊境地區設置了為所駐紮重兵,為的就是守衛明朝的邊境安防。明朝政府在鄂西地區採用的是衛所和土司兩種制度相結合的軍事建制,而這種結合的軍事建制主要目的就是為了加強明朝政府對這一地區的控制和管理,之所以選擇這種結合的模式,可能是因為這個地區的民風相對比較彪悍一些,單純的政策制度並不能夠真正的控制住這個地區,所以為了加強統治專制,明朝政府才選擇了這種軍事結合的模式,在用武力鎮壓的同時用相同的政治政策來進行管理就會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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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

招撫官員,籠絡人心

明朝土司制度在加強管理統治的同時,也施行了運用高官職籠絡地區主要首領的措施,一些根據土司制度所設置出來的官職數量都成為了招撫當地部落首領的一種手段。根據《土司制度》一文可知:“明王朝才不惜以高爵予以籠絡。除對土官授以實職外,還對有影響的土司或在戰爭中有功的土司,授以虛銜,以示其寵。無論實職之高、虛職之寵,都是為了“易為統攝”,“奔走唯命”,“假重爵,命威制,服屬其勢”

明朝之所以用這種方式來拉攏當地的部落首領,主要是因為當時西南邊境地區的宗族關係非常深厚,一些地區幾乎成為了一家一姓的宗族把守的私人領地。這種拉攏的方式雖然讓這些擁有巨大實力的宗族掌握了實權,但同時也加強了明朝的中央政府對於他們的控制,而且這些宗族勢力並不是一家獨大的,很多個隸屬關係的宗族共同控制一個地區的時候,就在一定程度上達到了制衡的目的。而明朝政府選擇這些在當地具有龐大勢力的宗族首領來進行管理的另一個原因,就是因為這些被選出來的人具有足夠的威信力,可以有效的控制當地的具體情況,而如果選擇其他人來進行管理的話,必然會受到這些人的欺壓和種種阻礙,所以當時最好的選擇就是讓這些隸屬宗族關係的人來施行具體的管理措施,這就是以夷制夷的一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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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雲南行省和三宣六慰


承襲制度,代代相傳

西南邊境地區的宗族勢力所促成的結果就是土司制度中的承襲制度,西南邊境地區的土司和封建時期的皇帝一樣,它屬於代代相傳的一個職位,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獨家統治的特權可以永久的保持下去。封建世襲制度的權限是從古代逐漸發展而來的,當然明朝時期的土司制度雖然承認了這種承襲權力的做法,但同時他們也對這種承襲辦法以及手續做出了非常嚴格的規定,必須要滿足這些規定才可以做到時時代代永享特權。根據《大明會典》記載:“土官承襲,務要驗封司委官體勘,別無爭襲之人,明白取具宗支圖本 ,並官吏人等結狀,呈部具奏,照例承襲。移付選司附選,司勳貼黃,考功附寫行止。類行到任,見到者,關給札付,頒結誥敕。”雖然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但其實西南邊境的權力還是相對固定的掌握在了一部分人的手中,這種土司制度其實有利於密切君主和臣子之間的關係,畢竟熟悉的人在一代代的傳承之中關係總是會不斷加深的。這種承襲制度有利於封建帝王由上而下所進行的統治,而且不容易引起反叛,朝廷對於這些百夷地區的統治合法權也可以因此很輕易得到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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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雲南行省


財務控制,緊密聯繫

土司制度加強了明朝對於西南邊境地區的控制權,這種控制權也讓當時的西南地區成為了朝貢者之一,這種操控方式不僅僅是一種財務之間的交流,在土司嚮明朝進行納貢的同時也保持了明朝政府核心階層與邊境土司的一種內在聯繫,這是一種維持關係的特定方式。土司制度及加強了民族地區與中央王朝的聯繫,同時也加強了這些少數民族與漢族之間的經濟文化交流,雙方在相互瞭解的同時加強了中央王朝的集權統治,也促進了西南邊境的落後經濟文化發展,不過這種以夷制夷的土司制度也存在著一定的隱患,土司的承襲制度使得這些人在邊境地區積累了大量財力物力,一旦出現異變這些人就很可能成為最大的反叛勢力。

總結

明朝時期對於百夷地區所實行的控制制度主要是土司制度,這是一種自前朝就存在的政治制度。明朝之所以採取更加嚴格的土司制度,主要是因為在封建社會統治之下,對於邊境地區的控制力度無法達到應有的水平,為了能夠進一步的加強控制權力和中央集權,明朝的統治者只能選擇這種土司制度。土司制度的一些規定實際上就是對當地而權力的一種平衡,把權力劃分、用重兵把守都是為了遏制當地勢力獨大的現象出現,只是這種遏制措施並不完全有效。

參考文獻:《百夷傳》、《土司制度》、《大明會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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