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佔綠化帶 違規建築應拆除

私佔綠化帶 違規建築應拆除

【導語】近日,《陽光政務》問題受理平臺接到我市仙海區沉抗鎮海棠社區居民反映,當地有住戶私自侵佔公共綠地,目前正在進行違法建築施工,希望我們去看看。 【同期聲 仙海區沉抗鎮海棠社區居民 王先生】這個本來是綠化帶這個位置 他們在這修房子 搭起的看到沒有 【正文】在仙海區沉抗鎮海棠社區,問題反映人王先生將記者帶到了一處在建的民房前。現場查看,地基工程已經全部完成。當事人蒲女士表示,他們打算在這裡新修5間小青瓦房。 【同期聲 仙海區仙海區沉抗鎮海棠社區居民 蒲女士】昨前年把堡坎碼起 今年正月打的圈樑 打了就說修幾間小青瓦房子 不是說修樓房 修幾間小青瓦房子 停車 堆柴 停小車 這兒吃飯 這兒來做個廚房 【正文】對於要修小青瓦房的這個地點,問題反映人王先生說,按照規劃,本應該是公共綠化帶,可如今被私人佔用,違規建房。為此,他多次向相關部門進行反應。 【同期聲 仙海區沉抗鎮海棠社區黨支部書記 舒順金】我們來過兩三次了 而且我們居委會的幹部和把這個居民小組長 都組織到現場來看了過後 又把城建局也通知到這裡 幾家聯合還有包括城管執法大隊都來了的 他這個是不能修房子 這個是我們給他確定了的 他就沒有規劃 不符合規劃要求 【正文】據社區幹部介紹,社區內的住房大多都是2008年地震後,經當地部門統一規劃批准的宅基地上修建起來,每戶居民的建房地址、面積,以及周邊建築等都有明確規劃。 【同期聲 仙海區沉抗鎮海棠社區黨支部書記 舒順金】他們這兒2008年地震過後 統一災後重建 然後就政府統一選址選到這一塊過後 就把它推平了過後 然後城建局就組織他們各家各戶來抓鬮 抓到哪就在哪裡 【正文】而對於蒲女士家的違規建房行為,他們也曾多次進行過勸阻。 【同期聲 仙海區沉抗鎮海棠社區黨支部書記 舒順金】社區是個自治組織 對居民來說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自我服務 我們沒有執法權 我們只能協助城建局城管分局等等這些執法部門的單位來進行加強這一塊的管理督促 把我們還整得惱火 城建局每次都說你老舒在那兒沒有整好 那裡居民又在亂搭亂建 還扣我們的分 把我們整的那個 【正文】在隨後的採訪中,仙海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的相關工作人員也來到了現場。接著瞭解到,按照前期規劃,這裡確實屬於綠化帶範圍。工作人員向記者出示了一份2020年2月10號簽發的“限期拆除違法建築通知書”,責令違建當事人在“2020年2月17日17點之前自行拆除違規建築,否則將依據有關規定強制拆除。” 【同期聲 仙海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管股副股長 強廷旗】我們過來的時候看他這個現場 他們剛剛那時候才開始動土 動土的時候我們就要求他們停了 然後就核實他們的戶口信息 他們是兩個戶口本 那麼他們街上有一處房子 這裡有一處房子 他們按國家的政策 他們建築面積是享受到位了的 那麼這個位置是不能建房的 這些我們都瞭解了的 【正文】記者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其中寫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然而從該住戶開始違建動土至今,不僅沒有拆除,反而完成了1米高的地基建設,這又是怎麼回事呢? 【同期聲 仙海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管股副股長 強廷旗】我們一直也在做相關的工作 我們還要跟市上的城管局來進行銜接和協調 因為我們仙海區城管局是不具備強制拆除這個 只有進行協調 【正文】採訪當天,強廷旗又再次向違建當事人宣講了相關法律法規,動員其自行拆除。 【同期聲 仙海區沉抗鎮海棠社區居民 王先生(蒲女士的丈夫)】我現在不建 我今年不建 下半年我都要建 我敢肯定 我最後還是要修 【同期聲 仙海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管股副股長 強廷旗】下一步 我們會同社區會同我們區城管和綿陽市上城管 共同來研究一個方案出來 和老百姓一起 我們大概在5月份之前 拿出一個合理的拆除方案 【正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相關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除此之外,在建房之前,還應該按照規定程序,嚴格履行相關審批手續。 【同期聲 仙海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建管股副股長 強廷旗】一個人的面積是20至30平方 然後一個戶口本只能允許有一處宅基地 如果老百姓需要建房的話 第一個 他要到隊上進行申請 隊上和村上簽字蓋章進行核實 核實了過後他就到區管委會的政務辦公廳窗口上領取相關的表格辦理相關手續 辦理了資料交合格後 然後我們就接到他這個申請 我們就在規定的時間之內到現場進行查看 如果他選這個位置符合仙海區規劃的要求就同意他建房 建好了過後我們然後會同幾個部門 區財政局區社發局區農業中心 和我們區住建局共同進行驗收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