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被徵收,村委會卻長期不分配安置費,怎麼辦?

咱們知道,在農村徵收時,其中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一般來說是要直接發給村委會,然後再由村委會進行分配。但在實踐中,經常遇到有些地方的土地被徵收,村委會卻長期不分配安置費。那麼,遇到的這樣的情況,咱們被徵收人應該怎麼辦呢?

農村土地被徵收,村委會卻長期不分配安置費,怎麼辦?

前不久,有被徵收人向我們諮詢到這個問題,2010年,四川廣安某村因進行旅遊項目開發,徵收了劉某家在內的30多戶村民的土地。該項目於2014年基本建成,當地政府將將徵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下撥給村委會,由村委會統一進行分配。但是直到今年2020年,村委會也一直沒有將費用下發下來。


那麼,我們今天來說一說,遇到這種土地被徵收,村委會卻長期不分配安置費的情況,我們應該怎麼解決。

我國的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侵佔、挪用被徵收土地單位的徵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同時,《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六條也規定了: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因此,咱們遇到這種情況可以有以下兩個解決的辦法:

1.向監察委員會舉報

根據2018年出臺的《監察法》中的第十五條:“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可以知到。在徵地拆遷過程中,村委會若違反相關規定,濫用職權、侵犯被徵收人權益的,被徵收人有權就該行為向監察委員會舉報。

2.起訴村委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的授權履行行政管理職責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為被告。可以看出,咱們是可以以村委會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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