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送達法規彙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問答口徑(一)》的通知

 三十五、開展電子送達,如何認定“受送達人同意”?  答:電子送達以受送達人同意為前提條件,符合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受送達人同意:第一,明確表示同意,即主動提出適用電子送達或者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第二,作出事前約定,即糾紛發生前已對在訴訟中適用電子送達作出約定,但此時需考察送達條款是否屬於格式條款,若提供製式合同一方未盡到提示說明義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要求確認該條款無效。第三,作出事中行為表示,即在起訴狀、答辯狀中提供了相關電子地址,但未明確是否用於接受電子送達。此時一般應向當事人作進一步確認,明確該地址用途和功能是用於聯繫還是接受送達。當事人僅登錄使用電子訴訟平臺,不宜直接認定為同意電子送達。第四,作出事後的認可,即受送達人通過回覆收悉、參加訴訟等方式接受已經完成的電子送達。受送達人接受送達後,又表示不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認定已完成的送達有效,但此後不宜再適用電子送達。  三十六、電子送達可以採取哪些具體方式?

  答:電子送達可以通過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全國統一送達平臺、即時通訊工具等多種方式進行,但應當在統一規範的平臺上進行。採取即時通訊工具送達的,應當通過人民法院的官方微信、微博等賬號發出,並在審判系統中留痕確認,生成電子送達憑證。實踐中要注意避免分散和多頭送達,同一文書原則上只採取一種電子送達方式,如果送達後無法確認該種方式送達效力的,可以繼續採取其他電子送達方式。  三十七、如何確定電子送達生效時間?  答:根據《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電子送達在不同情形下分別適用“到達生效”和“收悉生效”兩種標準,對應生效時間有所不同。第一,對當事人主動提供或確認的電子地址,送達信息到達受送達人特定電子地址的時間為送達生效時間。第二,對向能夠獲取的受送達人電子地址進行送達的以“確認收悉”的時間點作為送達生效時間,具體包括:回覆收悉時間、系統反饋已閱知時間等。上述時間點均存在時,應當以最先發生的時間作為送達生效時間。

第二十四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過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全國統一送達平臺、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賬號等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和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條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確定受送達人同意電子送達:

  (一)受送達人明確表示同意的;

  (二)受送達人對在訴訟中適用電子送達已作出過約定的;

  (三)受送達人在提交的起訴狀、答辯狀中主動提供用於接收送達的電子地址的;

  (四)受送達人通過回覆收悉、參加訴訟等方式接受已經完成的電子送達,並且未明確表示不同意電子送達的。

  第二十五條 經受送達人明確表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電子送達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等裁判文書。當事人提出需要紙質裁判文書的,人民法院應當提供。

  第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向受送達人主動提供或者確認的電子地址進行送達的,送達信息到達電子地址所在系統時,即為送達。

  受送達人同意電子送達但未主動提供或者確認電子地址,人民法院向能夠獲取的受送達人電子地址進行送達的,根據下列情形確定是否完成送達:

  (一)受送達人回覆已收到送達材料,或者根據送達內容作出相應訴訟行為的,視為完成有效送達;

  (二)受送達人的電子地址所在系統反饋受送達人已閱知,或者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受送達人已經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達,但受送達人能夠證明存在系統錯誤、送達地址非本人使用或者非本人閱知等未收悉送達內容的情形除外。

  完成有效送達的,人民法院應當製作電子送達憑證。電子送達憑證具有送達回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 【電子送達】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採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互聯網法院審理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五條 經當事人同意,互聯網法院應當通過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訴訟平臺、手機短信、傳真、電子郵件、即時通訊賬號等電子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及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等。

  當事人未明確表示同意,但已經約定發生糾紛時在訴訟中適用電子送達的,或者通過回覆收悉、作出相應訴訟行為等方式接受已經完成的電子送達,並且未明確表示不同意電子送達的,可以視為同意電子送達。

  經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並徵得其同意,互聯網法院可以電子送達裁判文書。當事人提出需要紙質版裁判文書的,互聯網法院應當提供。

  第十六條 互聯網法院進行電子送達,應當向當事人確認電子送達的具體方式和地址,並告知電子送達的適用範圍、效力、送達地址變更方式以及其他需告知的送達事項。

  受送達人未提供有效電子送達地址的,互聯網法院可以將能夠確認為受送達人本人的近三個月內處於日常活躍狀態的手機號碼、電子郵箱、即時通訊賬號等常用電子地址作為優先送達地址。

  第十七條 互聯網法院向受送達人主動提供或者確認的電子地址進行送達的,送達信息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時,即為送達。

  互聯網法院向受送達人常用電子地址或者能夠獲取的其他電子地址進行送達的,根據下列情形確定是否完成送達:

  (一)受送達人回覆已收到送達材料,或者根據送達內容作出相應訴訟行為的,視為完成有效送達。

  (二)受送達人的媒介系統反饋受送達人已閱知,或者有其他證據可以證明受送達人已經收悉的,推定完成有效送達,但受送達人能夠證明存在媒介系統錯誤、送達地址非本人所有或者使用、非本人閱知等未收悉送達內容的情形除外。

  完成有效送達的,互聯網法院應當製作電子送達憑證。電子送達憑證具有送達回證效力。

  第十八條 對需要進行公告送達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的簡單民事案件,互聯網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第十九條 互聯網法院在線審理的案件,審判人員、法官助理、書記員、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等通過在線確認、電子簽章等在線方式對調解協議、筆錄、電子送達憑證及其他訴訟材料予以確認的,視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有關“簽名”的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五條 電子送達可以採用傳真、電子郵件、移動通信等即時收悉的特定系統作為送達媒介。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人民法院對應系統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但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與人民法院對應系統顯示發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達人證明到達其特定系統的日期為準。

  第一百三十六條 受送達人同意採用電子方式送達的,應當在送達地址確認書中予以確認。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民事送達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二、當事人提供的送達地址應當包括郵政編碼、詳細地址以及受送達人的聯繫電話等。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提供並確認接收民事訴訟文書的傳真號、電子信箱、微信號等電子送達地址。當事人委託訴訟代理人的,訴訟代理人確認的送達地址視為當事人的送達地址。

十、在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關於電子送達適用條件的前提下,積極主動探索電子送達及送達憑證保全的有效方式、方法。有條件的法院可以建立專門的電子送達平臺,或以訴訟服務平臺為依託進行電子送達,或者採取與大型門戶網站、通信運營商合作的方式,通過專門的電子郵箱、特定的通信號碼、信息公眾號等方式進行送達。十一、採用傳真、電子郵件方式送達的,送達人員應記錄傳真發送和接收號碼、電子郵件發送和接收郵箱、發送時間、送達訴訟文書名稱,並打印傳真發送確認單、電子郵件發送成功網頁,存卷備查。十二、採用短信、微信等方式送達的,送達人員應記錄收發手機號碼、發送時間、送達訴訟文書名稱,並將短信、微信等送達內容拍攝照片,存卷備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 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的若干意見

3. 完善送達程序與送達方式。當事人在糾紛發生之前約定送達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將該地址作為送達訴訟文書的確認地址。當事人起訴或者答辯時應當依照規定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積極運用電子方式送達;當事人同意電子送達的,應當提供並確認傳真號、電子信箱、微信號等電子送達地址。充分利用中國審判流程信息公開網,建立全國法院統一的電子送達平臺。完善國家郵政機構以法院專遞方式進行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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