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責險不應成上市公司造假護身符

董責險不應成上市公司造假護身符

獨立財經撰稿人

專欄作家

皮海洲

在國內市場一直未能打開局面的董事責任保險(下稱“董責險”),近日因為瑞幸咖啡財務造假事件成了市場關注的熱點。

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在美國股市就是“死罪”。就連安然公司這種曾經世界上最大的能源、商品和服務公司也因為財務造假而破產,因此,瑞幸咖啡財務造假,等待該公司的必將是嚴厲的制裁。首當其衝的將會是投資者的集體訴訟。早在1月31日,做空機構渾水就已經發布了瑞幸咖啡財務造假的報告,當時投資者就依此提出了集體訴訟,並於2月13日在紐約南區地方法院立案。如今,瑞幸咖啡財務造假屬實,不論是訴訟還是和解,瑞幸咖啡對投資者的賠償將不可避免。

正是在這種背景下,瑞幸咖啡向相關保險公司提出了董責險理賠申請。資料顯示,瑞幸咖啡在赴美上市前投保了董責險,國內有多家保險公司以共保體的形式參與此次承保。據報道,瑞幸咖啡董責險保單組成的“共保體”共有四層,總保額達2500萬美元。“底層共保體”由8家中資公司組成,保額1000萬美元。其中,中國平安產險是“底層”首席承保方,承保底層份額達到30%。於是,要不要賠償瑞幸咖啡高管們的董責險,也就成了市場關心的一個問題。如果賠償瑞幸咖啡,董責險豈不成了上市公司造假的護身符?

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就董責險來說,確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替上市公司的董事與高管們減免責任,比如,當董事或高管被指控工作疏忽或行為不當而被追究其個人賠償責任時,由保險人負責賠償該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進行責任抗辯所支出的有關法律費用並代為償付其應當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但董責險也明確規定,董責險的賠償不包括惡意、違背忠誠義務、信息披露中故意的虛假或誤導性陳述、違反法律的行為。上市公司財務造假屬於違法行為,明顯不屬於董責險賠償範圍。我國《保險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製造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就瑞幸咖啡的情況來說,虛增22億元交易額,相關的費用和支出也相應虛增,這是公司自己發佈的公告,因此,其財務造假是客觀事實。瑞幸咖啡是去年5月17日登陸納斯達克的,而該公司的財務造假是從去年二季度開始的,這就意味著該公司上市以來,一直處於造假的過程中,其違法的性質是極其惡劣的,因此,這就更不應該對瑞幸咖啡的財務造假行為承擔董責險的賠償責任。

當然,就具體的細節來說,瑞幸咖啡的財務造假還存在個人行為與公司行為的認定問題。如果是個人行為,除了不賠償當事人的董責險之外,其他董事與高管的董責險還是要賠償的。而如果是公司行為,則全部不予賠付。通常來說,董事長、CEO、CFO、董秘這四個關鍵職位的任職者的個人不當行為有可能被認定為公司行為。但目前瑞幸咖啡將造假的責任歸結到公司首席運營官劉劍及幾位向其彙報的員工身上,這似乎是要將瑞幸咖啡的財務造假歸結為個人行為,而非公司行為。

這顯然有掩耳盜鈴之嫌。做假賬不是COO一人就能完成的,作為公司的財務總監、首席財務官CFO來說,又如何能置身事外呢?實際上,在美國,對於上市公司財務造假行為,是不會有保險公司理賠董責險的。畢竟企業財務造假行為是不受任何法律保護的。因此,董責險也不會成為上市公司造假的護身符,遵紀守法才是對企業最好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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