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人如果在檢察院法院律所都實習過,對於看待犯罪的角度會不會有點混亂?

純名_亦


經過三個法律機構的實習,就有三方面的法律經驗,對量刑、審判、辨護的運用較熟悉。去解決紛爭、確定權利與打擊犯罪的知識方面較完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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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本人在檢察院工作兩年,現在律所執業四年,我簡單談一談自己的感受。先上結論,不會混亂。檢察院公訴人和刑辯律師的工作大部分是審閱公安機關移送的刑事卷宗,查找有沒有程序不合法的地方、眾多證據是否能夠形成證據鏈,論證現有證據能否對嫌疑人定罪、如何量刑。公訴人提審或者律師會見嫌疑人只是工作中的一小部分,主要都是為了核實有無刑訊逼供有無翻供。雖然公訴人與律師在庭審時觀點相悖,但是工作流程大同小異。唯一的區別,律師畢竟是為嫌疑人工作的,會更加關注嫌疑人有沒有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也會更耐心的去解答嫌疑人的疑問。


甘肅平涼夏彤律師


一個人在檢察院、法院和律所都是實習過,說明這個人一定是學法律的。不同的身份只是意味著看到問題的角度不同,犯罪作為一個法律問題,誰又會在自己的專業上混亂呢?

檢察院是負責提起公訴的機關,一個人如果犯罪了,是由檢察院代表國家對犯罪分子提起訴訟。一般情況下,案件的偵查是由公安機關來做的。也正是因為如此,坊間有把公安機關比喻為做飯的,檢察院是端飯的,法院是吃飯的。

法院作為審判機關,是依據檢察院和辯護人(一般情況下是律師)所提供的證據和辯護,來確定犯罪分子是否有罪、罪輕或者罪重的。同時,是否有罪,也只有法院能夠做出判斷。律師作為犯罪分子的辯護人,是需要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權受到法律保障。

無論站在哪一個角度,所圍繞的中心都是犯罪分子犯罪行為本身,並不是要把自己完全代入一種角色。檢察官、法官和律師,都是法律人,所儲備的法律知識都是一樣的,只不過在選擇職業的時候,走向了不同的方向,沒有任何一個法律人,會因為從不同的角度考慮問題,而感覺到混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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