貓眼電影被“懷疑”票房造假,強勢追究對方法律責任,可惜敗訴

《後來的我們》上映的時候,出現了大量退票。然後公眾號“電影票房”,發表了名為《大量退票,究竟是數據造假,還是黃牛所為?》的原創文章。

文章裡面合理“懷疑”了下此次造假的流程,還總結了一張一針見血的圖片(來源於網絡,侵權刪):

貓眼電影被“懷疑”票房造假,強勢追究對方法律責任,可惜敗訴

電影票房造假數據流程,來源於網絡,侵權刪

文章裡還懷疑了下,造假行為有三個‘嫌疑人’,其中一個就是售票平臺貓眼電影。文章傳播度應該還可以,貓眼公司也看到了,發表聲明。先說了此次退票的總體情況,然後已經請國家有關部門做詳細調查,暫時關閉了退票途徑。最後嚴重“警告”了自媒體,說他們沒有核實真相就在那裡主觀臆測,等著吃官司吧。

聲明寫的還是很有水平的,這裡也給大家貼出來,可以學習學習。

貓眼電影被“懷疑”票房造假,強勢追究對方法律責任,可惜敗訴

後來的我們,貓眼的聲明。圖片來自網絡,侵權刪

一般情況下,追究其法律責任,都是說說而已。但是,貓眼可是很認真的,說到做到,把“電影票房”公眾號的賬戶主體告上了法院。

強勢追究法律責任,結果慘敗

貓眼起訴該公眾號後,一審敗訴,貓眼不服,上訴,依舊敗訴,怎一個慘字了得!其實貓眼輸的也不冤,因為遇上了高手。公眾號“電影票房”寫文章的人,絕對是懂法律的。在行文中,不顯山不漏水的,就把自己的法律風險撇的乾乾淨淨。

在法院的判決書裡,我們可以清楚看到寫文章的人,事先預留的規避法律風險的伏筆:

  • 能夠做到上述造假行為或具有相關目的的有三個‘嫌疑人’,
  • 以上只是對今天出現的情況做一個彙總,並沒有得出任何結論,同時也沒有任何具有決定性的證據。

所以呢,雖然貓眼電影主張,涉案文章侵犯了公司的名譽權。但是法院認為:

  1. 首先電影《後來的我們》出現異常退票,是不爭的事實;
  2. 其次,涉案文章雖然將貓眼文化公司列為“嫌疑人”,但未對退票異常現象的原因作出結論性判斷,僅僅是對原因的一種可能性分析
  3. 最後,被告的公眾號文章裡明確了裡面只是分析並非肯定性結論,也未見明顯的指向;

綜上,法院認為被告的公眾號文章,並不符合名譽權侵權的法律構成要件,沒有侵權。

在文章裡有意識地規避法律風險

對於經常寫文章的人,可以好好學習下涉案公眾號文章的做法,要有意識地在文章裡保護自己,規避法律風險

不過,在微信公眾號“電影票房”裡,這篇文章目前因為“涉嫌侵權”還是無法查看的。不過,在網上直接搜文章名,還是能找到不少地方可以看的。

貓眼電影被“懷疑”票房造假,強勢追究對方法律責任,可惜敗訴

微信公眾號“電影票房”,裡面文章還是無法查看狀態

也不知道微信公眾號的屏蔽策略,不知道直接拿法院判決書到微信公眾號,這篇文章可以被解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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