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 Mer 造假?!別開玩笑了!

來自Ann_Tearose

對La Mer事件簡略說說個人想法,不牽扯任何利益。

1. 張麗卿說過一句讓我印象很深的話,“看得懂成分的人很多,但看得懂配方的人卻很少。”我不是業界人士,但也知道一個產品的效用取決於很多方面,除了基本的成分表,還有更多是原料、配比、助滲體系等。

原料等級對一個產品影響深遠。同樣是礦物油,還有純度和品級的差別,膚感也會完全不同。把看起來很類似的成分表放一塊對比來拷問品牌良心,這種事稍微有點護膚常識的人都幹不出來。

2. 很多護膚販賣的是高級感和心理滿足。買面霜的,相信沒有幾個人真正是衝著癒合疤痕去的。要麼因為口耳相傳的用來修復敏感肌,要麼因為品牌格調和定位,送人或自用都有一種滿足感。

我個人並不喜歡這個面霜,也從未建議我的讀者用。但我也知道護膚更多是一種樂趣和寬慰,重在過程,結果是附帶的。既沒必要過度苛求結果,更不必譏諷使用的人。

3. 有一點確實想說,大陸的品牌宣傳部門確實可能需要反思一下自己的思路。略用力,也過於看重年輕態。在美國看到的護膚廣告,會啟用各種膚色、種族、年齡的人,認為她們各有美感,模特圖也會留下一些歲月的痕跡。因為真實,所以顯得更美。

而國內無一例外都會深度修圖,不留下一絲絲皺紋,既是迎合也是引導消費者去痴迷年輕無暇的狀態。我們都年輕過,也都會不再年輕。什麼時候我們能正視女性會變老,能欣賞女性不同時期的美感?這點可能既需要大眾審美觀念的轉變,也需要品牌的正向引導。

4. 從法律人角度說個挺有意思的點:這份起訴狀其實涉及兩個點,一個虛假宣傳,一個欺詐。想要掀起熱度,其實一個虛假宣傳就行了,為了滴水不漏,硬是加上欺詐,這真是要跟品牌剛到底的節奏了。

欺詐這件事兩方面看。一是法律角度無可厚非,但另一方面還得證明自己受騙。所以一位博士,只能先真情實感的出於“相信其對灼傷有愈顏的效果”,然後才去購買,繼而發現受騙。

這種操作,民間打假人士都不玩了。

至於起訴書裡,被告名稱格式寫錯了、法定代表人名字格式也不對之類的小問題,如果是自己寫的,建議請個律師吧,如果是律師寫的,建議換個律師吧。

5. 是否真的涉及虛假宣傳有待實驗室數據。對疤痕哪怕有微乎其微的改善,恐怕也很難被認定為“虛假宣傳”。甚至這場官司能不能真的進入審理程序都不好說。

另外雅詩蘭黛其實去年和今年都因為虛假宣傳被處罰過,上一次就是7月底的事兒,行政機關這方面還比較盡責。這個節骨眼兒再去告虛假宣傳,估摸著主管部門臉有點疼。

6. 新《廣告法》出來後,針對品牌虛假宣傳的訴訟不是沒有。一個類似的案例就是王海訴六個核桃生產商,提出兩個問題,裡面是不是真有六個核桃,喝了是不是真的能補腦?不是的話,是不是虛假宣傳?

法官估計很感動,然後直接判了敗訴。

7. 作為一個社會事件,很多事情可能得再琢磨一下。不說這件事,只說同類的事件裡,有人為名,有人為利。天下攘攘。但作為一個法律事件,對於法治進步還是有正面意義的,值得肯定。

總的來說,這件事各方都不是小白兔,無論出於何種目的,我們都不必真情實感的追,吃吃瓜看看熱鬧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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