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同訴訟圈 | 律師養成記

天同訴訟圈 | 律師養成記

天同訴訟圈 | 律師養成記


江平教授曾說“一名好的律師,應該兼具政治家、法律專家、社會活動家以及商人的特性。”律師是一個厚積薄發的職業,需要時間、經驗的積累和沉澱,更應具備精細化的工匠思維。法律更新速度快,新法規、新司法解釋層出不窮,整個法律環境、商業環境甚至是政治環境的變化,都深刻地影響著律師工作,因此需要更多的律師能夠通曉法律行業,以及客戶所處行業的最新信息,即我們說的“懂行”。因此,法律工作者除了在專業上要跟進變化之外,還需要保持對商業環境、技術發展和政策導向等信息的跟進,可以說終身學習是我們這個時代對法律工作者的一個基本要求。


一、好方法是夯實基礎的充分又必要條件


法學基本功就是對法學理論知識的現行法律規定的掌握程度,是一名律師從業最基本的知識。而對知識的掌握又分為幾個層次的“懂”、“會”、“專”、“精”、“深” ,實際上在大量汲取後,若不能內化已有的知識,實現理論知識的反向輸出,學習的再多也是別人的知識和能力,無法為己所用。因此,日常工作中,應當注意文字及口頭表達能力的培養和鍛鍊,所謂“寫作的時候才能真正的看清自己”,規劃寫作和演講等固定形式進行定期分享便是內化知識的最佳方式,也是作為律師的一個很好的營銷手段。


(一)學習方法中的MVP


“Cone of Learning”(學習金字塔理論)是美國學者Edgar Dale提出的現代學習方式理論,其中提到的學習有兩種方式,一是被動學習,二是主動學習。被動學習包括四種方式:一、聽講;二、閱讀;三、視聽;四、演示。主動學習包括三種方式:一、討論;二、實踐;三、教授給他人。通過這三種方式學習,知識保留的效果也是逐漸遞進的,比被動學習方式中知識的保留度高很多。 “Cone of Learning”中效率最佳的學習方式是講授即演講,屬於主動性學習的最好方式,準備演講的過程是一個全方位的學習過程,演講的過程又是一個溝通交流最直接的過程,能夠提高效率、增強自信心。


天同訴訟圈 | 律師養成記


無訟的在線直播與巡迴大講堂是無訟學院的知識分享活動,會定期邀請學術、審判、爭議解決等一線優秀法律人,就時下法律界熱點、難點、重點業務問題進行高密度、飽和式的講解。瀋陽分所除密切參與以上活動外,在日常工作中對於知識分享度也有著非常高的要求,首先即體現於所內培訓。合夥人針對時下熱點亦或是直播課程中的遺留問題組織集中研討,並拋出更深層次的思考方向。因新冠狀病毒引起的肺炎疫情影響,如今我們採取整體遠程辦公的形式,以線上辦公軟件、會議軟件為依託,仍然能夠保證瀋陽分所業務部門的成員對於所內集中學習的高度參與。另外,以團隊為單位進行專門的課題研究隨之並行,輪流對經辦案件或寶藏案例進行高密度的深度解讀和分享,獲得積極反饋的同時,使每一位團隊成員在研究過程中能夠主動的自我學習並有所輸出,達到主動性學習階段的最高效狀態。


(二)最理性的百老匯


很多人都夢想著跳脫出週而復始的單一生活,體驗不同的角色、人生。在我眼中,訴訟法寶之一的模擬法庭,就是天同版的The Sims,需要整個團隊甚至更多的小夥伴一同參與、協作。在案件經過前期評估,形成辦案思路後,通過模擬的庭審可以評估案件風險,也可以為正式庭審提供充足的準備。法律工作者是法律服務的提供者,應當更注重過程與服務體驗,在辦案過程中有確定的標準辦案流程相輔佐,而在庭審中也需要圖表、有說服力的說理、有表現力的律師來讓過程更完整,更精彩。


在庭審中有天然的地位和立場,而在庭審模擬中,則需要掌握不同訴訟地位的不同立場。因此,有時要克服自己的天然立場,轉而捍衛對手方的主張,戲精的我會告訴自己,“你不是臥底,你是真的叛變了”。在這種心理暗示下,想盡辦法,站在對手方的角度,找到團隊先前形成的訴訟路徑有哪些不可行之處,對訴訟策略進行修改和補充。有時站在裁判者的角度,又需要拋棄先入為主的觀念,充分考慮對手方主張的合理性,進而準備具有針對性地抗辯/答辯意見。模擬法庭的整個過程都是以一種看得見摸得著的真實的對抗方式進行,在切磋和摩擦之間無限接近法庭庭審,甚至能夠為參與者帶來無比真實的壓迫感、緊張感。經驗豐富的合夥人以裁判者的思路引導模擬法庭的走向,對於表達的疏漏、表現力的不足實時予以提醒,使整個模擬庭審著實像一場百老匯表演,可以讓每一位參與者在角色中過足戲癮的同時提高應訴能力,學習訴訟技巧。


(三)搭乘案例指導的便利快車


案例指導制度是我國司法實踐特定歷史階段的產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例指導工作的規定》於2010年11月26日發佈,為總結審判經驗,統一法律適用,提高審判質量,維護司法公正,開展案例指導工作。案例指導制度是對現有司法體制架構的繼承和發展,能夠更好地發揮司法的多種功能,可以使我們的司法解釋體制消除掉一些自身的弱點。案例指導制度的核心是指導性案例,那麼指導性案例所具有的功能即為案例指導制度應該具備的功能。以案入法、以案釋法、以案普法,指導性案例實質是最高法院以看得見、摸得著、生動具體的案例形式,對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作出的形象解釋。為了規範指導性案例的寫作和發佈、提高指導性案例的地位和實際使用效果,最高院在2015年5月下發的《實施細則》中,對指導案例的寫作、發佈以及使用都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指導性案例具有不可替代的權威性,從案例的徵集、遴選、審查、發佈、研究和編纂都有著極為嚴格的程序。推薦案例的工作也不僅僅限於法院內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陪審員、專家學者、律師以及社會上各界人士,只要發現有符合指導性案例條件的案例,都可以進行推薦。截至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已發佈第24批指導性案例。


案例檢索是律師的高頻工作,對於指導性案例,不能等到收案後再來查詢,而是平時就要勤於學習,對這些案例體現的精神和適用的範圍應當瞭然於胸,在接待客戶幫助預判案件時就有極大的優勢。最高院強調在辦理案件過程中,承辦人員應當查詢指導性案例。法官在作出裁判時應當將指導性案例作為裁判理由引述,但不作為裁判依據引用。也就是說,法官判案件時依據的仍然是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而不能是指導性案例。但是,律師在辦理案件過程中,需要對具體的類案進行分類檢索,為了提高案件評估、定位的準確性以及為達到日後能夠讓法院實際參考使用的效果,作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指導性案例是最佳選擇,其裁判說理充分,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對今後審理類似的案件具有普遍指導作用。


二、今天比昨天更博學了嗎?


價值是需要在一點一滴的積累中積丘成山。我們雖然不用像楊奇涵一樣每天問自己今天比昨天更博學了嗎?但也可以問一下自己,每天是不是有一些思考、有一些總結,有一些收穫,對自己專業的發展動態、市場變動是不是有了更多的掌握,這些指標都是學習的一部分。關於“法律人的樂趣到底來源於何處?”的問題,我覺得,法律的魅力之處就是在一個不確定的世界裡盡力去尋求確定性和可預期性。可能在拼智商之前,先拼的是體力與韌性。


法律界存在兩大陣營,“善良的管理員”和“狹隘的守門人”,前者更願意為法律建立橋樑,後者則更希望法律業務圍起藩籬,作為法律工作者,應當為它的發展尋找並探索新的出路;作為律師,需要將自己的法律服務儘可能的專業化,找到自己所提供的服務的個性化,將無法替代的部分作為核心競爭力;作為相應接卸工作的年輕人,要時刻保持學習的狀態,不斷挖掘潛能,擴寬知識領域,將知識廣度和對法律知識掌握的深度結合,成為一名優秀的“法律人”。


確定方向、樹立自信、持之以恆、勇往直前、認真對待,我相信,沒有什麼知識和經驗是不可複製的,只是時間長短的問題,與君共勉。


天同訴訟圈 | 律師養成記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