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農民土地,要不要堅持等價交換的原則?

趙教授備用


國家為了公益事業,可以徵用農民的土地,但是首要條件就是要給農民合理的補償,及你提及的等價交換。

雖然我國的土地法規定:土地歸集體和國家所有,可是物權法也規定,我國土地實行的是承包地,及每人在特定的時間段,可以分得土地,進行耕種,比如1980年的安徽小崗村土地聯產承包後,全國推廣實行家庭聯產承包,在1982年將集體土地按戶逐人分得耕地,提高了農民的種糧積極性,增加了農民的收入,也穩定了對土地的保護,1997至1998年又進行了二輪承包,承包期30年,繼續穩定了農民的情緒,提高了農民對土地的珍惜程度,加大了農民在土地上的投入力度。2018年國家為了更好的保護耕地,對二輪承包土地進行了確權登記辦證。規定繼續延長土地承包期30年不變。時間後來又變成永久不變。所以農民對使用的土地擁有長期的使用權,這樣收入就固定化了,國家如果從這些農民手中徵地,就必須要給農民合理的補償,至於是否等價,就看各地方政府在徵收過程中,是否堅持公開透明,是否堅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了,按理來說,在徵收土地過程中,被徵收者的經濟收入和生活質量不應受到影響,更不能讓失地農民生活質量下降。


張懷明想走天下


徵農民土地,要不要堅持等價交換原則?

土地是關係農村農民農業的三農問題,徵地是關係到惠民的政策問題。當然要堅持公平等價惠民等政策性問題。

夢語齋也不是三農專家,但是經過學習後覺得,徵地,徵的主體只能是國家,不能是個人。當然,私人是沒有辦法也不允許去徵地的。證地工作只能從國家角度進行,由政府出面組織。已經徵收的土地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個人或單位只能依法申請,獲得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的。

政府在準備實施徵地之前,應當將與徵地有關的事實告知被徵地農民。被徵土地的用途、此次徵地的補償標準、對被徵地農民的安置途徑、被徵土地的地類、被徵土地的年產值、地上附著物的認定與補償等。

國家政府有徵地補償標準,土地補償,附著物補償,安置補償,青苗補償。

如果是個人,對不起,你沒有權利徵農民土地,更沒有權利談等價交換。

剛才一位網友講的很好,徵地主要看徵的對象和建的項目是什麼,如果是開發商那麼肯定是要堅持等價交換,或者是高出一點也是合理的,如果是政府利民工程需要徵用土地,那作為老百姓我們就應該配合,何況國傢什麼時候虧待過個人?

再說,在中國所有土地屬於國家,國家有權徵用,首先要符合土地規劃,還必須經過土地、建設部門批准才能立項。經立項後,才可以向被徵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徵求意見,徵求意見要以書面形式,內容包括徵收土地的座落,面積,土地性質、補償標準等內容。經被徵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村民會議)討論,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後,才能實施。

國家徵收農民土地時。徵收土地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徵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開發商徵擬訂收農民土地的,土地徵收要履行報批手續,獲得省政府批覆,與徵收戶簽訂補償協議,補償標準符合標準。土地出讓通過招拍掛等公開出讓程序,符合國家供地政策。

符合以上兩點,就屬於合法,如果不符合,就是違法。按現行土地政策,開發商獲得土地必須通過招拍掛,而招拍掛的土地由政府供給,政府是通過很大程度通過徵收來獲取新增的國有土地。

總之,開發商是不可以徵地的,只有政府才可以徵地。政府徵地拆遷是由政府的一級開發單位進行,徵地拆遷的費用在審計局進行審計時很容易認可,而且政府地徵拆遷符合國家的政策規定,屬於合法的。但相對於來說,開發商徵地一般可能會被徵收者給高於政府徵地補償的數額

嚴格來說,法案條例是凌駕於題主說的堅持等價原則之上的,如果是國家徵收和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開發商徵收的價格絕對高於您土地本身的價格的,如遇到不按合同履行,賠付補償協議訂立後,開發商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被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過審理做出判決後,如果開發商在判決規定期限內不履行,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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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方夢語


徵地,徵的主體只能是國家,不能是個人。私人沒辦法徵地,只能從國家已經徵收的土地上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依法申請,獲得土地的使用權是可以的。

政府在準備實施徵地之前應當將與徵地有關的事實告知被徵地農民。被徵土地的用途、此次徵地的補償標準、對被徵地農民的安置途徑、被徵土地的地類、被徵土地的年產值、地上附著物的認定與補償等。

國家政府有徵地補償標準,土地補償,附著物補償,安置補償,青苗補償。

如果是個人,對不起,你沒有權利徵農民土地,更沒有權利談等價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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