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有律師做鮑毓明的辯護,然後在法庭上直接放棄辯護嗎?

張毅誠


鮑毓明作為學法懂法之人,現在的解釋很蒼白,如何在邏輯上講通說圓,如何在事實、習俗、道德、法律各個層面,以事實和證據證明其自圓其說,就要看案件最終事實和證據。

作為律師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辯護是法律賦予律師的職權,同時,也是法律賦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辯護權。

律師的依法辯護是為事實而辯,為委託人的權益而辯,而不是為其犯罪而辯。


王永順


律師觀點:不會有律師故意這麼做,但是不排除因為屆時詞窮而沒有進行有效辯護。


首先,一旦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就必須盡職盡責的為其辯護,如果律師故意放棄辯護屬於律師的嚴重失職,會依法受到司法局和律師協會的處分!

其次,刑事案件中的律師辯護分為有效辯護和無效辯護,很多案件中看似律師說了很多,但是沒有一句是擊中要害的,換言之,沒有一句法官是可以採納的,這樣的辯護屬於典型的無效辯護。好的律師話不多,但是句句切中要點,法院可以予以採納其觀點,這樣的辯護屬於有效辯護。

因此,有的案件雖然律師想辯護,但是苦於“巧婦難為無米之炊”,找不到比較好的切入點進行有效辯護,其在法庭說了也是白說,沒有任何的效果!


陳豪俊律師


一旦有律師接受鮑毓明的委託而成為其辯護人,那麼,在接受其委託後,該律師在法庭上是不會放棄對鮑毓明進行辯護的,但有法定正當理由的除外。前述法定正當理由包括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

因為,《律師法》第32條第2款規定:“律師接受委託後,無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辯護或者代理。但是,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或者代理”。這項規定體現了律師的獨立性,也是對律師執業活動的有力保障,也解釋了,為何律師接受鮑毓明委託而成為其辯護人後,法庭上一般不會放棄辯護的,除非有正當理由。

否則,律師的放棄辯護行為就是違法的。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