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司機,你的保險可能白買了

如今,网约车已深度融入城市生活,从事网约车运营已经成为部分有车一族兼职赚钱的常见方式。私家车变更为网约车,从“家用”转为“营运”,保险费用高了近1倍,如此大的保费差额,让不少网约车司机心存侥幸。那么,未变更保险的情况下,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

案情回顾

车主赵某于2016年12月向某财产保险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小轿车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保险期间为1年,自2016年12月起至2017年12月止,投保单显示投保机动车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

2017年1月,赵某在某平台上注册了快车业务,同年5月,赵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载王某、孙某)与陈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两车受损。交警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通知保险公司出险,保险公司随即派人查勘,确定了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然而在赵某提出理赔申请的时候,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

原来,保险公司通过向车上乘客调查得知,事故发生时,赵某使用被保险车辆并非家庭自用,而是从事快车业务,属于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用于运营,而赵某在变更车辆性质后,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处理保险问题,因此保险公司对于事故商业险部分不予赔付。

面对高额的损害赔偿责任,这一纸《拒赔通知书》,像晴天霹雳一样砸在了赵某头上,他心想,既然已经投保了商业险,保险公司凭什么不赔付?双方争执未果,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费,并辩称自己通过平台与乘客联系后,双方决定合乘,并没有收取打车费用,不算运营。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自在某平台注册日至本案事故发生时,成交单量超过2000单,结合注册时间、运营单数,其车辆性质发生变化,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依据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提出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事故发生时,赵某正在从事订单服务,即便此时未从事网约车服务,亦无法改变车辆性质发生变化的事实,保险公司拒赔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赵某自行负担。

法官说法

私家车成为网约车,不论是不是兼职,车辆使用性质本质上已经从家庭自用变成了商业运营,而商业运营的车辆所缴纳的车险费用与自驾私用的车辆是不一样的。从事营运活动的车辆风险远高于私家车,投保人未通知保险公司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营运造成的事故损失,显失公平,保险公司有权不予理赔。提醒各位网约车司机,变更车辆用途一定要变更保险,否则出险后将无法理赔,切莫为了省一点保费,而将自己置于更大的风险之下!


西藏刘旭律师解答:

问题的争议焦点是保险车辆是否改变了营运的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公司是否能够以此拒赔。

西藏刘旭律师认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一,按照我国现行车辆管理法规,机动车辆按其使用用途分为营运和非营运两大类别。营运车辆的准许和牌照发放采取特许制,没有取得运输营业许可的车辆禁止从事运输经营活动。滴滴司机均是通过互联网相关平台有偿运送不特定乘客,其实质是实施了营运性质的运输行为,改变了车辆原有登记的性质。从滴滴司机与乘客之间的交易亦表明,车主与乘客达成合意,乘客以按打车软件计算的金额为对价换取了运输服务,亦符合营利性运输行为特征。由此可见,车主以自用名义的车辆实施网约有偿载客是改变营用性质的行为。

车主投保时约定了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为非营业,而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却从事网约车载客运输行为,擅自改变被保险车辆的非营运性质,这种改变具有重要性、持续性的状态,并非一时变化,可谓导致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第二,保险公司在车辆保险业务中将被保险车辆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的两倍。在保险合同约定中,保险费与车辆的危险程度是对价关系。保险合同条款明确约定了保险车辆因改装、加装、变更用途后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如果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事故发生的可能性超过订立保险合同时的情形,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


相较于家庭自用车辆,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自然更大,会明显增加投保车辆危险程度。依照现行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投保人又未及时告知保险人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这是保险人的法定免责条款。

第三,事故发生当时处于接单营运状态,可谓从事网约车营运行为导致了本案事故的发生。

因此,车主从事网约车营运行为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但其未通知保险公司,且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故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此情形并非属于交强险免责范围,故保险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滴滴司机,你的保险可能白买了


提醒各位注意,保险公司并不绝对免责。


因为保险公司应对保险人免责条款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一般在制式保单中有类似特别约定项:“该车出险时,如为营业性用途,我公司不承担一切赔偿责任。”如果保险人对此类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的,依照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该条款不发生效力。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已明确了保险人应当举证证明其在保险单、投保单上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特定文字符号标示或者采用网页、音频、视频等方式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进行解释说明的义务的方式。


因此,保险合同双方是否尽到如实告知或提示说明履行义务均会影响网约车的保险免责责任的认定。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五款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加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 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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