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現在變得這麼重要了,很多老闆都不知道

公司章程现在变得这么重要了,很多老板都不知道

合伙指南 | 作者:李立律师

这是李立律师博客和合伙指南公众号297篇文字

时间在往前走着,在你我他可能不太注意的时候,在法律实务上,对于公司章程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了。假如你还像过去那样轻视这个东西,很可能要后悔的。今天我就来聊聊这方面的法律新动向。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公司章程本来就重要,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在过去,公司章程的作用一直发挥得很有限,通常只有公司股权发生转让或高管变更时,我们的股东们才会想起拿起公司章程看一看。

记得20多年前刚入行的时候,印象中,曾经遇到过好几个当事人,都找不到自己公司的章程了,公司办公室里、档案里都找不着。或者是,他们无法确定手里的打印出来来的那份公司章程是不是交给工商局备案的那份章程,按IT人士的习惯,可能叫做版本混乱。

最后,不得己之下,专门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在叫市场监管部门)档案室去调取自己公司在设立时递交进去的公司章程,打印一份盖上工商局档案室的印章,然后再拿了回来。

等到从工商局把公司章程拿回来之后,我就发现这些当事人印象中的好些重要事项都是错误的,也就是说和公司章程是不符合的。有些人,明明在公司章程里根本就不是公司高管,但是多看来一直以董事身份在参加董事会还作出董事会决议。另外有些人,以为自己的股权比例发生变化了,事实上没有变化,因为大股东只是口头上那么一说,根本没有去操作过任何合同和手续,但是各个股东也都承认这个股权比例。这个乱呐。

虽然很乱,但是乱世出点小英雄。20多年前的我,把这些事情也都顺利地给他们捊顺,帮当事人完成了股权转让等公司法方面的法律事务。

越来越多的大公司现在已经非常重视公司章程的内容设计安排,特别是那些有外资背景的企业以及上市企业。

但是,即使是有那么多的大公司这么重视公司章程,广大的中小微企业仍然是有相当比例的企业对公司章程仍然是持有一种较为轻视的态度的。我曾经在一个小型交流会上问过两个来参会的企业家,问他们知不知道自己公司章程里有没有设立监事会,还是只是设立了一个独立监事?结果,这两位企业家都无法完全确认。这就是现实状态。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态呢?从人性角度来看,只是因为两个原因:

  1. 公司章程用处不大;
  2. 公司章程风险不大。

总结来说,就是感觉公司章程好处小风险小,不值得自己花太多的精力在这个上面。

从我律师业务及培训的情况来看,企业家对于公司章程的感觉既是对的,也是错的。这话怎么说呢,听我慢慢说来。

第一,公司章程有多大用处,关键是你得会懂这个东西的价值,然后你还要会用它。给你把青龙偃月刀,你不懂武功只懂屠宰,你肯定觉得这东西不称手,到当铺给当了换点实用的东西才合适。

第二,风险这个东西,是有可能变成现实的损失和害处,不是必然发生的。大多数的小微企业,残酷点儿说,可能本身的生命周期就不长,在公司章程能引起的风险变成现实之前,业务已经做不下去的为多数。

我服务的客户对象,以及来看我公众号文章的读者,我是把各位定位为眼界不仅仅限于生存或小富即安的人物。所以,我写的这篇,以及其它公开的文字,可能并不适用于那些将自己的企业定位为小富即安的人。当然,小富即安也是一种人生选择,并没有优劣之分,只是定位不同。

公司章程的重要性,确实对不同定位的企业,是不同的。

在以往,因为公司章程本身内容的设计而引起的法律纠纷确实是不太多的,大部分是因为某个股东违反了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引起的纠纷。比如说,在没有通知其他股东的前提下把股权卖给外人了,侵犯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再比如说,公司股东会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于是某个股东要求法院确认股东会决议无效。大部分都是这样类纠纷和风险。

可是,最近几年法律和司法的发展和变化也是相当快的。可能有部分企业家注意到了这一点,也有可能部分的企业家埋头企业发展没有注意到这一块。假如您没有太多时间注意这一块的变化和新情况,非常欢迎您到我的公众号或者李立律师的独立博客订阅,因为我关注的领域不是所有的法律,我的重点是商业与投资相关的法律领域的专业研究及服务,是直接对应和适合企业家们来共同讨论和研究的。

这几年的法律和司法的发展和变化有很多。单单从与公司章程相关的方面,也出现了许多过去未曾重视或未曾想到过的法律规则。

我先说一个真实的案件,我把相关名称简化一下。

A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以A公司的名义和B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合同的内容是A公司为B公司提供担保。担保,最大的风险发生之时就是相关的债务人不能按时按量偿还债务。果然,债务人违约了。B公司要求A公司按照担保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感觉B公司的要求很合理啊,也有依据,就是双方都已经签署的担保合同,这合同的签订过程也没有任何强迫和不公平之处。照理说,A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这个案件中,法院最终确认这个担保行为无效,理由是根据A公司章程的规定,A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法定代表人没有这个代表权。

可能就会有人说了,你A公司的公司章程是你A公司的内部文件,怎么能用来约束我B公司呢?再说了,B公司又凭什么要去查证和判断一个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没有代表权来签订合同呢?B公司完全是善意的,民事法律里不是一直要保护善意的相对方吗?

我把法院在判决中的说理按我自己的大白话在这里总结一下:1、公司章程都是备案并公开的,可以随时查到公司章程的内容;2、担保行为是公司法里也明确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之外而必须经过股东会决议的事项,通常也不是法定代表人可代表的事项,B公司应当知道这一点;3、B公司作为担保合同的一方,应当具备对这类代表权资格基本的审查义务。所谓基本审查义务,就是可以直接从公开文件中就能看到意思,并不需要花费巨大的调查成本或难度很高。

而且,这样的司法理念现在已经不是个别案件了,已经变成了全国法院基本统一的认知了。你说,公司章程是不是变得比以往重要了?

以后和别家公司打交道,最好有个新习惯:先去查看并保存对方公司的章程,并且定期查一下公司章程有没有修改过。

我再来说一个真实案例,还是担保,还是隐了名字按我的大白话来说。一家公司,3个股东,其中一个股东持股70%,绝对控股之大股东也,但这个案子里有趣的点是:这个大股东不是法定代表人。然后某天,这个大股东以公司的名义为别人提供了担保,签了自己的名字还加盖了公司某个业务章,同时还提供了一份股东会决议,上面也签了他的字。当然了,根本就没开过这个股东会。然后,小股东发现后怒了,告到法院要求确认这个担保无效。你猜法院会支持他这个请求吗?

也许你看了前一个案例,会自然地认为这个担保行为也是无效的。那你又错了。这次法院认为这个担保是有效的。法院的理由也很简单,这个大股东表决权都超过三分之二了,开不开股东会的,实际结果都一样,没有必要一定要开这个股东会才能确认这个担保有效。

也告诉各位,这个司法理解,最近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发的文件中明确提到的司法理解。估计这个司法理解也会很快成为全国法院的共同理解。

在这个案例中,或许没有看到“公司章程”这几个字,但公司章程的重要性也在这里了,特别是对中小股东而言,很重要。

假如在公司设立的时候,你不是控股大股东,而大股东持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那么,你要意识到,根据目前法院对公司法的理解,有很多的事项,也许法院会认定这个大股东可以在不通知你也不开股东会的情况下就能操作并且在法律上是有效的。这时候,你为了防止这种过于不平衡的局面,你有什么应对方法吗?除了不和对方合股以外,你唯一可以做文章的地方就是公司章程了。你说,公司章程重不重要?

其实,这个案例中的启示,对于控股大股东也是很重要的。正常情况下,只要股东之间的关系还是友好正常的,大股东也没有必要去做这种有伤关系的操作。但是,大股东这类事情都要召集股东会,也非常得低效率。这时候,既要搞好关系,又要高效率,大股东该怎 么办?大股东唯一可以做文章的地方也是公司章程啊。你说,公司章程是不是变得越来越重要了。

最后,提示一下,本篇举的2个案例虽然都是担保,但是要说明的问题并不限于因为担保而引起的,这也有新鲜的案例出现了,而且,依据法理和逻辑,公司章程在商务和投资中的重要性将会越来越明显,重视并学会运用的人会得益,轻视不明白的人会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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