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公司簽了競業限制,離職時公司通知解除競業限制,但本人不想解除,可以拒絕公司嗎?

胖主任


懷疑一切往往就會失去一切。”這不是唱高調,而是真心話。 限業政策各行業都有。最本質要看行業有無前途,職位有無升職加薪發展空間。


沃一爾一沃


這個你需要去看跟公司籤的競業限制的具體條款是什麼?有沒有限制的有效期,是不是隨勞動關係結束而終止,不知道你拒絕解除限制的前提是什麼?是賠償金嗎?如果是為了更多的賠償金,也需要看合同的具體條款,然後再結合勞動法參考有沒有意義。

《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限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

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

補償的標準可以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約定,根據2012年最高院出臺的《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

《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六條

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湖心


答:不可以拒絕。

合同解除是基於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或法律法規規定而解除,可分為雙方協議解除和單方解除。一般情況下,單方解除限制更為嚴格,所以用人單位單方解除競業限制理應更困難。

但是競業限制條款設置的目的主要是保護用人單位的權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競業限制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權利,所以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或簽訂該協議是在行使權利,有權利就代表可以行使也可以主動放棄。

此外,用人單位放棄競業限制,可以讓勞動者重新獲得自主擇業的機會,從這一方面來看,也並不會對勞動者權益產生損害。

綜上所述,公司在你離職時可以主動解除競業限制協議,且無需支付補償金或違約金,解除後,員工無需承擔競業限制義務。

希望我的答覆能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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