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當事人能力則不一定是適格的當事人

訴訟權利能力、當事人適格

關於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的概念,


【當事人能力,

又稱訴訟權利能力或者當事人訴訟權利能力,

是指民事訴訟當事人,

享有民事訴訟權利和承擔民事訴訟義務所必需的訴訟法上的資格。

如果起訴的當事人沒有訴訟權利能力,法院將駁回起訴。】


【當事人適格,

又稱正當當事人,

是指對於具體的訴訟,

有作為本案當事人起訴或者應訴的資格。】


【當事人適格與當事人能力的主要區別是∶

當事人能力是抽象的訴訟當事人資格,與具體的訴訟無關。

當事人適格則是作為具體訴訟的當事人資格,

就當事人適格與否的判斷只能將當事人與具體訴訟相聯繫進行判斷。

由此可知,當事人能力是當事人適格的前提,適格的當事人一定具有當事人能力,

但具有當事人能力則不一定是適格的當事人

(如自然人張三具有訴訟權利能力,但對於王五與李四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而言,張三並非本案適格當事人)】


當事人能力又稱當事人訴訟權利能力,當事人適格又稱正當當事人

(X)有當事人能力的人一定是適格當事人

適格當事人一定具有當事人能力

(X)當事人能力與當事人適格均由法律明確加以規定

當事人適格的判斷標準一般而言以當事人是否為所爭議的民事法律關係主體作為標準,

但在例外情況下,非民事法律關係或民事權利的主體也可以作為當事人。

例外情況的判斷標準主要可以分為∶

第一,根據當事人意思或者法律規定,對他人的民事法律關係或民事權利具有管理權的人或組織;

第二,在確認之訴中,對訴訟標的有確認利益的人或者組織。

由於當事人適格的判斷標準多樣,

需要結合具體案件判斷是否是本案的適格當事人,並非只有法律規定。】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