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後復工復產糾紛調解指引(四)——物業糾紛篇

物業糾紛即物業管理過程中因疫情產生的糾紛,主要表現為因合同產生的物業管理糾紛和因侵權產生的物業管理糾紛。

1、業主可以疫情為由拒交物業費嗎?

指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業主不能以防疫措施不到位為由拒交或不交物業費,防疫不是物業服務的全部內容。疫情導致商業樓關閉,部分店鋪長時間無法營業,期間的物業費用繳納應根據物業服務協議約定執行;沒有約定,參照不可抗力情況下合同履行相關規定處理。

2、物業公司向業主贈送的口罩、酒精、代購的物資有質量問題,業主可以要求物業承擔責任嗎?

指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九十一條、第四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1)贈送的物資,贈與人一般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物品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物業公司贈送物品時,沒有附義務,且沒有故意不告知瑕疵或保證無瑕疵的,物業公司無需進行賠償。

(2)業主委託物業代購物資且為有償,因物業過錯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業主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關係,因物業公司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業主可以要求賠償損失;雙方是買賣關係,物業公司代購的物資不符合質量要求,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業主可以拒絕接受標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物資毀損、滅失的風險由物業公司承擔。

3、物業公司有權對業主採取疫情防控措施嗎?

指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四十九條、《關於加強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社區防控工作的通知》規定,物業公司作為物業服務區域的管控責任主體,有責任積極協助政府做好管控防治工作,物業公司應當配合所在社區做好武漢返鄉人員居家隔離工作以及嚴防輸入的管控防治工作,有權對業主測量體溫和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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