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是夫妻共有的,離婚協議房子歸孩子,丈夫還能拿房產證貸款嗎?有何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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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原來是夫妻共有的,離婚協議房子歸孩子,男方還能拿房產證貸款嗎?這個問題不能一刀切,還是要分情況。具體的意見分享如下,供參考。

第一、什麼情況下,男方可以拿房產證去貸款?

一般來說,大概有兩種情況:

01、房產證是男方的名字

房產是夫妻共有,只登記了男方的名字,離婚協議雖然約定給孩子,但沒有依據協議約定辦理產權過戶給孩子的手續,房產證上依然還是男方的名字,這種情況下,男方用房產證貸款一般都是能通過的。

怎麼說呢?

房產證上是男方的名字,別人不清楚你們離婚的內情,根據房產證顯示的情況,完全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男方有權抵押貸款。

為什麼別人可以這樣相信呢?

這是根據《物權法》規定的公示和公信原則決定的。也就是說,大家基於對不動產登記制度的信任,房產證上是男方的名字,並且身份信息顯示男方確實是產權人,那別人基於這個信息出借資金就是善意的,也是合理的。

02、房產證是孩子的名字,且孩子未成年

房產證已經根據離婚協議約定,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新的房產證是孩子的名字,但孩子沒有成年,男方作為孩子的監護人,代為設定抵押擔保的行為,還是能實現的。

這種情況下,司法實踐中會有兩種處理結果:

①判決抵押無效

理由是監護人的監護行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利益,代理行為無效,抵押無效。

②判決抵押有效,男方對孩子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最後房子被債權人申請拍賣,被處分掉了,男方的監護行為造成了未成年人財產利益損害,這時房產無法追回,因為債權人和第三人都是善意取得。

這種情況下,男方基於損害監護人的代理行為,造成了侵權,應當對孩子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在上述兩種情況下,從實踐角度看,男方用房產證抵押貸款都是能實現的。

第二、什麼情況下,男方無法抵押貸款?

這種情況也是有兩種情形:


01、房產證上有女方的名字

房產雖然是夫妻共有,但房產證上只寫了女方的名字,或者男女雙方的名字都有,且雙方在離婚後沒有去房管局辦理產權過戶手續。

在這種情況下,這個房子不管是買賣,還是抵押,或者是贈與、互換等,都是必須要女方出面才能辦,男方不能單獨處理。

02、房產證是孩子的名字,孩子已成年

雙方離婚後,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房產證已經改成孩子的名字,且孩子已經成年,在這種情況下,一般孩子不去簽字,即便男方用房子去抵押,也不會產生抵押的法律效力,房子不會有危險。

一般來說,在上面說的這兩種情況下,男方想單獨用房產抵押貸款,不管是民間資金,還是金融機構資金,都是不容易實現的。

第三、房產夫妻共有,離婚協議歸孩子,怎麼看這種約定?

從法律上說,這種在離婚協議里約定將共有的房產給孩子,是一種財產贈與行為,贈與是諾成性的合同,一旦做出,往往就視為具備法律效力,對雙方產生法律約束力,法定除外情形不在此列。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因法律行為取得物權,自登記時設立;未辦理物權登記的協議,自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協議效力。

因此,雙方的離婚協議自離婚登記時生效,協議中關於房產贈與給孩子的約定對雙方都是有效的,具有法律約束力。

雙方沒有依據離婚協議去房管局辦理產權登記,沒有過戶給孩子,不影響離婚協議的生效,但產權不發生轉移,依然還是夫妻共有。

綜上分析,出現“第一、01”情形時,男方在實踐中是有能力辦理抵押的,對債權人來說,也是可以合理相信的。

第四、法院能不能拍賣房子?

根據《物權法》物權法定主義和物權登記主義,如果房產抵押權經合法程序登記至債權人名下,債權人具備合法登記的抵押權,且債權經法院審查系合法債權,男方無法償還到期本息,經債權人申請後,法院可以依法拍賣房產。

如果出現男方物權處分、違法監護的情形,且被法院認定抵押行為無效的,房產大概率都是不會被法院拍賣的。

由於背景信息交代不全,大致只能這樣解讀。房產被法院拍賣的概率較小,但這個概率是有的,而且是可能發生的。至於準確的法律意見,應以客觀事實和證據材料顯示為準。


房壇法菜


公有房屋貸款,需要全部共有人簽字。給孩子,如果沒過戶,登記仍然是原共有人。如你不簽字,一般銀行,不會貸款


李小平大律師


你好,對於這個問題,需要看具體的情況,如果房子一開始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是在離婚的時候,夫妻雙方已經明確同意將房屋的產權給孩子,那就意味著房屋的產權已經歸孩子所有了,父母都不擁有房屋的所有權,所以是不能隨意處置等。

如果孩子處在未成年期,那麼父母也只能為孩子代為管理房產,而不能隨意的處分房產,如果將房子處分,必須要存在特殊的情況,比如孩子生病了,或者把錢用在孩子的身上,這樣才可以。

比如孩子需要讀書或者其他急需要用錢的地方才可以處分房產,如果不是用在孩子身上,只是父母一味的認為可以投資或者而把房屋進行處置了,這都是不可以的!

如果您有相關的法律問題,我需要進一步詳細諮詢,可以關注本頭條號,私信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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