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復工後感染新冠肺炎,這些情況該認定工傷


各大企業復工復產之際

普遍關心的工傷問題

本文將從多角度 各層面分析

企業員工感染新冠肺炎

算不算工傷?

核心提示

01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感染新冠肺炎認定為工傷。

02非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非相關人員,出現以下情況,也可認定工傷:

①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上,因感染新冠肺炎突然死亡屬於工傷

部分地區(廣東省、河南省、四川省,廈門市)用人單位指派員工出差到疫區感染新冠肺炎屬於工傷。


1.企業員工工作期間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傷

人力諮詢與社會保障部對企業員工工作期間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傷做出瞭解釋,如果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和救治的醫護及相關工作人員,感染新冠肺炎認定為工傷的,非相關人員感染則不被認定為工傷。但未對相關工作人員進行界定,本文認為這裡的相關人員不僅限於從事新冠肺炎病人救治工作的醫護人員,而且包括從事新冠肺炎預防工作的有關人員,例如運輸救治物資的駕駛員、社區管理人員、大樓物業管理人員等等,但不包括其他與救治與預防無直接關係的一般企業工作人員。

考慮到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其具有一定的社會公益性,可以預測未來勞動行政部門對於“相關人員”的認定可能會做一定的擴大解釋。


2.新冠肺炎是否屬於職業病

國家衛健委發佈2020年第1號文件,已經將新冠肺炎納入到乙類傳染病,並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但根據我國《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職業性傳染病包括:

1、炭疽;

2、森林腦炎;

3、布魯氏菌病;

4、艾滋病(限於醫療衛生人員及人民警察);

5、萊姆病。

可見,新冠肺炎作為一種新傳染病還不屬於職業病。


3.因工感染新冠肺炎突然死亡屬於工傷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 15 條第(一)項“職工在工作時間和 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視同工傷。”

因此,無論員工得病的原因、時間與地點,只要其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因罹患新冠肺炎而直接死亡或發生不適被送往醫院 48 小時之內死亡,則屬於視同工傷的情形,應享受相應的工傷保險待遇。


4.

出差到疫區感染新冠肺炎屬於工傷嗎?

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爆發之前,從已存的地方規定來看,廣東省、河南省、四川省等地出臺的工傷保險條例,以及廈門市針對本次疫情出臺的相關地方政策中均明確,由用人單位指派前往依法宣佈為疫區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屬於工傷。因此,感染疫病已有地方規定的先例可在非疫病防治情形下被認定為工傷。

其次,通過檢索各地的工傷認定糾紛案例,江蘇、廣東等地也均有案例顯示,法院認為用人單位指派員工前往疫區使得員工置身於疫病高發的環境中,感染疫病屬於由特定的勞動環境造成的傷害,與其工作存在密切關係,應被認定為屬於工傷。


5.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屬於工傷嗎?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六)項的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認定為工傷。目前看來,感染新冠肺炎難以解釋為是一種“交通事故”或客運事故,因此本文認為該情形不應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中認定工傷的基本三原則是“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但實踐中並不是那麼容易認定。


《工傷保險條例》中認定工傷的基本三原則是“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原因”,但實踐中並不是那麼容易認定。

員工復工後感染新冠肺炎,這些情況該認定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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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第十六條 職工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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