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進行時丨敲詐勒索!這夥專盯撈沙船的惡勢力終獲刑!

掃黑除惡進行時丨敲詐勒索!這夥專盯撈沙船的惡勢力終獲刑!

8月8日,江州區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了被告人何某郭、何某甫、梁某東、陳某永犯敲詐勒索罪一案。

經審理查明,2017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何某郭等四人經商量後以被害人在被告人所在村的左江河段撈沙為由,先後一起或單獨以不給撈沙費就不給撈沙等脅迫手段向被害人李某、農某等人敲詐撈沙費。其中,何某郭等四人共同敲詐李某3次共得款13 300元、共同多次敲詐農某4次共得款5 000元,何某郭、何某甫還一起敲詐陳某等五名被害人共得款8 500元,何某郭單獨敲詐蒙某3次得款4500元。對於共同敲詐所得的錢分兩份,何某郭和何某甫一份,梁某東和陳某永一份。四被告人經常糾集在一起,以威脅等手段,多次威脅撈沙船老闆索要財物,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於“惡勢力”違法犯罪組織。

四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威脅、脅迫的方法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的規定,構成敲詐勒索罪。四被告人經常糾集在一起,在一定區域內多次實施違法犯罪,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秩序,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屬於惡勢力組織犯罪,應當從重處罰。在共同犯罪過程中,四被告人均積極參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進行處罰。歸案後四被告人均能夠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案發後梁某東退出贓款6500元,陳某永退出贓款4000元,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依法判處四被告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該涉惡案件的宣判,充分體現了該院高揚法律之劍,掃出了轄區內的風清氣正,掃出了人民群眾的幸福安康。下一步,該院將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強化“四個意識”,充分發揮審判職能,擎利劍出重拳,始終保持對各類黑惡勢力犯罪的高壓態勢,強力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向縱深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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