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繪本上使用“共情陪伴”構成商標性使用 法院二審改判賠償6萬餘元

日前,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審結“共情”“共情陪伴”商標權侵權糾紛案。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認定遼寧少年兒童出版社有限責任公司(下稱遼寧少年出版社)、北方聯合出版傳媒(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方聯合公司)出版發行的“媽媽,我想告訴你”共情陪伴親子繪本系列圖書(下稱“涉案圖書”)構成對愛果實(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愛果實公司)“共情”“共情陪伴”商標權的侵犯,改判二者連帶賠償愛果實公司經濟損失4萬元以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支出24100元。


親子繪本上使用“共情陪伴”構成商標性使用 法院二審改判賠償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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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果實公司是一家“移動互聯網+幼兒教育”的高科技企業,其持續多年經營“共情陪伴”幼兒教育品牌並出版了相關圖書繪本。同時,愛果實公司在第16類“筆記本或繪圖本、圖畫、書籍”等商品上註冊有第13316196號“共情”商標、第12888940號“共情陪伴”商標。


親子繪本上使用“共情陪伴”構成商標性使用 法院二審改判賠償6萬餘元


2017年6月,遼寧少年出版社、北方聯合公司出版發行涉案圖書,內含四冊圖書書名分別為《媽媽的樣子》《在你發飆之前》《不想打招呼》《時間到底是什麼》,作者為小步繪;圓周公司銷售涉案圖書。


愛果實公司認為遼寧少年出版社、北方聯合公司在涉案圖書上突出使用“共情陪伴”文字的行為,江蘇圓周電子商務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下稱圓周公司)在其開設的京東商城上銷售涉案圖書的行為,使得相關公眾對圖書的提供者產生混淆,構成商標侵權。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愛果實公司的商標既非原創,且具有心理學通用理論的含義,商標顯著性較低;遼寧少年出版社、北方聯合公司的使用行為系描述性使用,並非商標性使用。因此遼寧少年出版社、北方聯合公司出版發行涉案圖書的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圓周公司銷售行為亦不構成侵權。綜上,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愛果實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愛果實公司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知識產權法院。


二審期間,愛果實公司向法院補充提交了百度百科和中國知網的檢索材料、“共情陪伴”項目的相關報道、圖書訂貨單據及圖片等證據,用以證明其商標具有顯著性和知名度。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


從愛果實公司提交的證據來看,其在兒童培訓領域以及圖書出版領域推出的“共情陪伴”品牌及系列圖書,已經具有相當影響力,相關媒體報道亦顯示其“共情陪伴”品牌已獲得一定程度的社會認可。


從涉案商標的文字構成來分析,“共情”一詞雖然屬於心理學領域的常用詞彙,但使用在兒童教育圖書出版領域,則與圖書本身存在較大差異,並不構成對第16類商品本身特點的直接描述,因此涉案商標“共情”具有顯著性。


相應地,由“共情”和“陪伴”組合構成的另一涉案商標“共情陪伴”,由於並不屬於日常慣用詞語,其本身亦具備了相當的顯著性。在愛果實公司已經合法註冊並取得商標專用權的前提下,商標文字是否由權利人原創並非判斷其顯著性的絕對標準,一審法院認定涉案商標顯著性較低不符合客觀情況,應予以糾正。


親子繪本上使用“共情陪伴”構成商標性使用 法院二審改判賠償6萬餘元

封面


親子繪本上使用“共情陪伴”構成商標性使用 法院二審改判賠償6萬餘元

書脊


親子繪本上使用“共情陪伴”構成商標性使用 法院二審改判賠償6萬餘元

封底


親子繪本上使用“共情陪伴”構成商標性使用 法院二審改判賠償6萬餘元

隨書附送小冊子


親子繪本上使用“共情陪伴”構成商標性使用 法院二審改判賠償6萬餘元

網上商城


遼寧少年出版社和北方聯合公司在涉案圖書的封面、書脊、封底、隨書附送小冊子以及網上商城的展示和宣傳頁面,採用加大標紅或標黃字體、雙引號標註以及置於句首排列等方式突出使用“共情陪伴”文字,具有顯著醒目的提示效果,屬於商標性使用。遼寧少年出版社和北方聯合公司的上述行為容易使得相關公眾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誤認,構成對愛果實公司商標專用權的侵犯。一審法院認定遼寧少年出版社、北方聯合公司的使用行為系描述性使用,並非商標性使用,屬於法律適用錯誤,應予以糾正。


Law

圓周公司系涉案圖書的銷售商,由於涉案圖書屬於正規出版物,圓周公司在圖書銷售過程中並不存在應知或明知的情形,在圖書宣傳過程中也不存在惡意的誘導或者推銷行為,因此應當承擔停止銷售涉案圖書的責任,無需承擔其他法律責任。


綜合考慮上述情況,遼寧少年出版社、北方聯合公司出版發行涉案圖書,不當使用“共情”“共情陪伴”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應當立即停止上述侵權行為,並賠償愛果實公司經濟損失,在相關媒體上澄清事實,為愛果實公司消除影響。


考慮到雙方當事人並未提交損失及獲利的具體數據,法院依法按照涉案商標知名度、圖書銷售情況、商標的貢獻率、被上訴人的主觀惡意、侵權行為持續的時間等因素酌定相應的經濟損失;至於愛果實公司為本案支出的合理費用,則應由遼寧少年出版社和北方聯合公司共同承擔。


綜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前述二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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