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首付”購車買賣雙方“錢車兩空”

伴隨我國汽車產業的升級發展以及汽車類消費金融產品不斷推陳出新,汽車保有量不斷增加。但對於個人消費者來說,相對於購買普通消費產品,車輛買賣畢竟屬於大宗消費,發生頻率較低,個人的購車經驗往往不足。與此同時,部分汽車銷售行業從業人員急於完成銷售業績,在車輛銷售過程中存在疏忽甚至違規操作。種種因素下,往往會給消費者甚至車輛銷售企業帶來損失,給不法人員提供了可乘之機。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寶山法院)通過最近興起的所謂“零首付”購車這類新型購車方式中發生的案件,提醒廣大消費者和汽車銷售企業注意風險防範。

2018年12月,家住河南的王先生經人介紹在網上認識了在上海的“購車中介”黃女士。黃女士向王先生表示,其對上海某4S店比較熟悉,且在銀行貸款方面有優惠,能讓王先生“零首付”購車,後期只需支付購車貸款。雙方一拍即合,王先生同意由黃女士牽線,幫其購買某品牌小轎車及辦理購車貸款等事宜。

不久,王先生親赴上海,在黃女士的安排下,提供了身份證複印件等證件向某銀行申請了汽車消費貸款。沒過兩天,王先生由於計劃變動不打算繼續購車,於是向黃女士口頭表示不需要辦理用於購車的貸款。本以為事情到此為止,但2019年1月,王先生竟收到銀行催還貸款的電話,他再次聯繫黃女士,發現已聯繫不上。

而據4S店陳述,此前,店內一名銷售員工在網上認識了謝女士,曾經給店裡介紹過幾次生意。2018年12月,謝女士表示有人要購買車輛,4S店員工起草合同後交給謝女士,謝女士當日就將簽署了王先生姓名的買賣合同交給4S店。不久,一按揭公司代王先生支付了車輛首付款96000元,銀行也將車輛貸款約17.8萬元發放給4S店。4S店還表示,銀行發放貸款後的第二天,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持王先生身份證原件到店裡提取車輛。當日,店內工作人員還用這張身份證辦理了車輛臨時牌照並開通車輛聯網系統。

王先生認為,自己本人未與4S店實際簽訂過車輛買賣合同,也未委託他人代簽車輛買賣合同以及收取車輛,車輛買賣合同及交車檢查確認單上的簽字均非其本人所寫,是他人冒充其與4S店簽訂車輛買賣合同並提車,故車輛買賣合同應依法認定無效,4S店應當返還其購車款,並支付逾期返還的利息損失,遂於2019年9月將該4S店訴至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原、被告的陳述,雙方對於合同簽訂、車輛交付、臨牌辦理等過程的陳述存在諸多矛盾之處,可謂疑點重重。結合交易習慣、車輛現狀及當事人陳述等因素綜合判斷,法院認為該案涉嫌違法犯罪,因此依法裁定將涉案線索移送至公安機關。據悉,截至目前公安機關已對該案正式立案。

該案是上海寶山法院近期審理的多起“零首付”購車類案中的一件。此類案件,往往是所謂“購車中介”在網上發佈消息或者在網上找尋有購車意向的潛在客戶,通過向不同銀行、車貸公司、4S店介紹客戶,抓住一些4S店銷售過程中審查不嚴謹的“漏洞”,提前提車。

因此,上海寶山法院提醒,在簽訂車輛買賣合同時,各方都應注意雙方身份信息、車輛身份信息、購買金額及明細、付款方式等重要內容。尤其是車輛銷售方,作為專業企業,對於合同簽訂、車輛交付的過程應當有嚴格的規範要求,應盡到充分審查注意義務,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而作為消費者而言,也切莫輕易相信網上所謂的“零首付”購車中介的“牽線搭橋”,即便通過購車中介進行購車,也要在資金給付、委託手續、金融方案選擇等方面注意應盡的審慎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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