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适批判国民政府侵犯人权

1929年4月20日,南京国民政府发表了一道保障人权的命令:“凡在中华民国法权管辖之内,无论个人或团体规章不得以非法行为侵害他人身体,自由,及财产。违者即依法严惩不贷。”

胡适本来对民国以来的人权状况就不满,认为人权被剥夺得几乎没有丝毫的剩余。他指出这道命令的缺点有:一是将人权等同于“身体、自由、财产”权;二是将侵权行为主体仅限于“个人或团体”,而对党与政府只字不提;三是所谓“依法”完全是无稽之谈。胡适在5月6日写成了《人权与约法》,并在《新月》杂志第二卷第4号上发表。胡适列举了安徽大学校长刘文典因顶撞蒋介石遭到拘押和唐山的驻军随意拘禁商人杨润普,严刑拷问,使其致伤致残事件。胡适指出,这些都是“人治,不是法治”。面对这些事实,胡适问道:“人权在哪里?法治在哪里?”

随后,胡适连续发表了《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新文化运动与国民党》《知难,行亦不易》《名教》等文章,不仅对国民党作出严厉的批判,而且矛头直指孙中山和已被国民党尊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全党最高领袖”的蒋介石。不久,胡适的这些文章与其他倡导人权与法治的同仁的文章结集为《人权论集》出版,胡适所作的序言中说:“我们所要建立的是批评国民党的自由和批评孙中山的自由。上帝我们尚且可以批评,何况国民党与孙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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