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警示:常州收藏品詐騙案竟源於退貨糾紛?

據《中國庭審公開網》顯示,常州富乾匯文化傳播有限公司(下稱富乾匯公司)多名職員涉嫌收藏品詐騙一案,於2020年1月9日由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法院第一次開庭審理。

一起普通的退貨糾紛如何引發刑事詐騙指控?收藏入行是否需要掌握法律常識,具備風險意識?

收藏警示:常州收藏品詐騙案竟源於退貨糾紛?


富乾匯公司是徐正、周金鵬等人於2018年共同投資,從公司原管理人手中收購而來。公司經營內容包括工藝美術品、辦公用品、陶瓷製品、玉器、集郵票品、文化用品的批發兼零售,主要代理銷售北京工美集團、書畫家的錢幣字畫等產品。產品由上游供應商規定售價,銷售規則要求員工銷售產品時不做增值、回收等承諾,並設有退換貨機制,先後退貨70萬元左右。

2018年11月,一位肖姓客戶因退貨糾紛報警,公安一改從前曾數次上門調解處理的辦案思路,以涉嫌詐騙罪抓捕公司多人,後由常州市新北區人民檢察院對十位涉案人提起起訴。

1月9日第一次開庭審理,主要圍繞產品售價是否虛高,銷售人員是否虛構事實,是否用話術誤導客戶消費,是否屬於非法佔有,是否構成詐騙犯罪等展開。

在庭審時大部分員工稱曾經原價購買過公司相關產品,認為“公司銷售的產品是值錢的,不可能自己騙自己”,也沒有騙取他人的動機。

據悉,同類產品和書畫作品的其它供銷渠道和商家當下仍在正常運行,只有富乾匯公司一家被認定為詐騙。

收藏警示:常州收藏品詐騙案竟源於退貨糾紛?


第一被告人徐正於2019年1月4日在常州辦理汽車違章後,去公司看望同事期間被警方突然以涉嫌詐騙抓捕,關押至今。

徐正對詐騙指控持有異議,強調自己“與公司沒有關係”。據悉,徐正於2018年5月份離開常州店,從6月份開始不再過問公司事務。

徐正家屬先後向公檢法各部門負責人提交了《申請書》,希望尊重事實,依法判案,無罪釋放徐正等涉案人。

徐正的辯護人、北京大成(常州)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高級合夥人、常州市律師協會刑委會副主任戴金強律師指出,涉案物品價格方面國家並沒有禁止性規定。物價局只進行價格認定,並不涉及物品真假。警方也承認產品的真實性。戴律師認為,或許有不符合民事規定的行為,但不構成詐騙罪要件,不應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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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大學史良法學院刑法學教授、刑法研究所所長、中國犯罪學學會理事趙赤認為,辦案機關當認真釐清罪與非罪、違法與犯罪、單位犯罪與個人犯罪的界限,結合具體案情進行深入細緻穩妥的分析研究再做結論。刑法第30、31條,對單位犯罪刑事責任內涵及其認定並不明確,若結合徐正單純出資行為與實際經營行為完全分開的情況,不宜依單位框架認定企業出資者的刑事責任。

我國司法機關和立法機構已經認識到藝術品經營領域裡存在的虛假宣傳情形,並有針對性地規定了監管措施和各種救濟途徑,如民事訴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足以使客戶的權益得到保障。

最高檢、公安部2017年12 月19日重申, 嚴禁公安機關插手經濟糾紛,當是對我國刑法關於詐騙罪的規定簡約有餘, 細緻性、操作性不足的補充,同時也是近年來黨中央重視發揮民營經濟的重要作用以及依法保障民營經濟的人身及財產權益的再次強調。如此,是否有必要使用刑事手段由公安機關來插手經濟糾紛?

本案屬於一般經濟糾紛或治安違法行為,司法機關應堅守刑法謙抑性原則,控制入刑範圍,正如張軍檢察長所說:“可抓可不抓的,不抓;可捕可不捕的,不捕”。

常州收藏品詐騙案並非個案,聞名全國的安徽蕪湖謝留卿收藏品詐騙案,與此案完全屬於同一類型,都存在對工藝品、紀念品、書畫是否等同於收藏品甚至文物的認知之辨,對市場價格產生機制(自主定價、指導價)和週期價格波動的理解之辨,對退換貨機制下的交易糾紛屬於民事糾紛還是刑事案件的法律定性之辨,第三方價格鑑定機構的權威性之辨,等。上述問題說到底,是如何看待市場經濟、市場行為和法律適用性的認識高度問題,這也決定了案件的定性和走向。

常州富乾匯公司案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處理手法,直接導致企業破產、員工失業、客戶失去售後保障,讓保護民營企業和公民合法權益的依法治國理念再次落空。

著名律師徐昕教授在點評謝留卿案時曾斬釘截鐵地說,應該當庭無罪釋放所有被告人,撤訴都不能接受!---這一觀點是否同樣適用於常州富乾匯公司收藏品詐騙案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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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提醒:營銷話術的誇大現象屬於銷售人員的不當行為,往往可能被藝術品銷售這一風險行業的風險因素所涵蓋。不過買賣雙方達成的交易後果,需要共同評估和承擔。

任何行業都有風險,收藏界概莫能外,所以不能一杆子打死一個行業。但是,入行之前(特別是中老年人)一定要掌握行業知識,遵守行業規則,瞭解相關法律法規,避免害人誤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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