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法院審理一起“富婆”詐騙案

涉案金額44萬餘元

新蔡法院审理一起“富婆”诈骗案

□全媒體記者倪迎娟

本報訊近日,新蔡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冒充臺灣“富婆”詐騙案,被害人段某被騙447699元。

據瞭解,2014年4月,被告人趙某夥同其妻子宋某某(已判刑)預謀後,由宋某某冒充被告人趙某的網戀女友任雅靜,並同時冒充任雅靜的乾姐姐,以給段某介紹臺灣富婆為由,對段某實施詐騙。在取得段某信任後,宋某某冒充段寧寧,以其父親生病、離婚請律師等理由讓段某給自己提供的賬戶轉賬共計515699元,後與趙某分贓,趙某分得贓款225600元。

其間,段某多次提出和該“富婆”見面,宋某某以各種理由拒絕見面,直到2015年5月,段某才發覺自己上當受騙了,以小孩上大學為名多次找宋某要錢,後宋某某退給段某5萬元。段某立即到當地公安機關報案,此案才得以偵破。

此案在審理時,同案人宋某某已因詐騙罪於2017年12月29日被新蔡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有自首情節),並處罰金3萬元,責令退賠被害人段某人民幣447699元。現宋某某正在鄭州市女子監獄服刑,當時審理時宋某某未供述夥同趙某進行詐騙的事實,2018年1月4日宋某某在看守所寫信舉報趙某,供述其夥同趙某進行詐騙被害人段某的犯罪事實。

此後經兩次開庭審理,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新蔡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趙某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責令被告人趙某與宋某某共同退賠被害人段某人民幣447699元,被告人趙某單獨退賠被害人段某人民幣18000元。此案宣判後,被告人趙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稱自己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罪,應宣告其無罪。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適用程序合法,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9年6月底,新蔡縣人民法院依法將該責令退賠案移送執行。在執行過程中,該院查明被執行人趙某入獄前有一輛半掛車,掛靠在駐馬店某汽貿公司名下由其父親駕駛,往返於新疆和鄭州之間,從事運輸生意。

當執行幹警得知該車10月28日將要返回河南,並在駐馬店進行車輛檢測的線索後,執行幹警驅車從新疆前往駐馬店欲對該車進行扣押。

10月30日上午10時許,得知該車上午正在駐馬店某檢測公司檢測時,執行幹警再次驅車前往扣押(如圖)。在扣押現場,趙某的父親情緒十分激動,不配合法院的執行。為了能順利扣押,執行人員將受害者和趙某的父親叫到一起,耐心做起雙方的溝通工作,最終趙某父親將車上的個人物品拿下,將鑰匙交出,表示願意配合法院的正常執法。

就這樣,當日深夜12時許,經過兩日內來回數百公里,連續十幾個小時的蹲點守候,該院依法將該車輛成功妥善地扣押,為維護詐騙案受害者的合法權益,又邁出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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