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法院院長任審判員、檢察長做公訴人,疫情期間暴力闖卡者,被判6個月

新蔡:這人疫情期間暴力闖卡 被判6個月 還驚動法、檢兩長

新蔡:法院院長任審判員、檢察長做公訴人,疫情期間暴力闖卡者,被判6個月

河南日報農村版記者黃華通訊員王付增

2月19日上午,新蔡縣人民法院運用遠程視頻方式,由新蔡法院院長付自強擔任審判員適用速裁程序,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梁某涉疫情防控妨害公務犯罪一案;新蔡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偉擔任公訴人出庭支持公訴。 被告人梁某在新蔡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不服從疫情防控卡點工作人員勸阻,拒不配合檢查,駕駛機動車輛強行闖卡,並暴力襲擊致傷執勤點工作人員,新蔡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後當庭判處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6個月。

法院經審理查明,2月4日17時許,梁某飲酒後駕駛一輛轎車在經過新蔡縣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三里橋卡點時,不聽現場工作人員指揮,駕駛車輛強行闖卡離城,幾分鐘後又無視該卡點工作人員指揮駕車強行闖過該執勤卡點並沿106國道往城內方向行駛。該卡點執勤工作人員騰某某駕車追至新蔡縣蔡洪坊酒廠附近時,遭被告人梁某毆打。經鑑定,騰某某損傷程度為輕微傷。梁某因涉嫌妨害公務犯罪於2020年2月5日被新蔡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務罪,於2020年2月14日經新蔡縣人民檢察院批准,同日被新蔡縣公安局逮捕。 2月18日梁某的家人與被害人騰某某達成民事賠償協議,騰某某於同日出具諒解書對梁某的行為表示諒解。

新蔡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梁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以暴力方法阻礙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職責,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願認罪接受處罰,並已向被害人進行賠償取得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本案案件事實、情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梁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判決後,被告人梁某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上訴。

疫情防控特殊時期,新蔡縣人民法院緊緊立足審判職能,積極服務和保障全縣疫情防控工作大局,依法嚴厲打擊妨害疫情防控違法犯罪,及時、妥善做好相關案件處理工作,為全縣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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