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AIC均获批开展非债转股业务,将迎哪些新契机?


近日,银保监会官网公示了一则《关于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通过附属机构在上海开展不以债转股为目的的股权投资业务的批复》,这意味着原本专

为债转股设立的银行系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可以从事非债转股业务


批复显示,《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开展不以债转股为目的的股权投资业务的请示》(交银投资〔2020〕3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交银投资通过附属机构交银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在上海开展不以债转股为目的的股权投资业务

五大AIC均获批开展非债转股业务,将迎哪些新契机?


批复规定,应在上述业务范围内重点参与开展与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建设以及长三角经济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和协调发展相关的企业重组、股权投资、直接投资等业务,并应严格遵守《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此外,公司应持续完善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做好风险隔离,并及时向银保监会报告业务开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此前,2月14日,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快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按照商业自愿原则在上海设立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试点符合条件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在上海设立专业投资子公司,参与开展与临港新片区建设以及长三角经济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和协调发展相关的企业重组、股权投资、直接投资等业务。

自2月28日至今,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工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等5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AIC)先后拿到了银保监会发布的有关同意开展上述业务的批复。截止目前五大行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都予以了批复,且均是在上海开展不以债转股为目的的股权投资业务


根据2018年6月29日银保监会公布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中国银保监2018年第4号令),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五大行陆续成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即为首批债转股专营机构,注册资本为100-120亿元不等。此次批复的新业务显然并不属于AIC的主业


业内人士对媒体表示,AIC的主业仍然是债转股这点是毋庸置疑的,允许其通过附属机构在上海开展不以债转股为目的的股权投资业务,丰富了AIC的业务形态,有利于机构的可持续发展,这种不以债转股为目的的股权投资能力的整体提升,在某种意义上可能也会对债转股业务带来一定的促进作用。“如果AIC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债转股,一方面可能对业务投资能力形成一定的制约,目前的盈利空间相对是比较有限的。另一方面,要考虑到债转股市场供给的情况,如果市场供给的情况不太好,这块业务短期很难形成特别可观的回报,那么AIC本身的可持续性会是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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