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老田講房」合同法

合同也稱契約,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的形式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合同法》規定,當時人採用合同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轉讓(包括房地產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和房地產抵押應當簽署書面合同。

一般合同內容有當事人約定,包括一下條款:(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2)標的;(3)數量;(4)質量;(5)價格或者報酬;(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7)違約責任;(8)解決爭議的方法。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一、合同生效的條件: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這種法律約束力就是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是指已經成立的合同開始發生以國家強制力保障的法律約束力,即合同發生法律效力。

因此,合同成立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此外,合同生效還受到其他因素的影響,例如,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合同生效時間的,以約定為準。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代理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代理人追認。

二、無效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三、合同如何解除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行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下期內容:違約責任。

呼和浩特「老田講房」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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