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债214万只还3.2万,首例“个人破产”结案

负债214万只还3.2万,首例“个人破产”结案

负债累累怎么办?是不是一定要砸锅卖铁、卖房卖车?父债子还、夫债妻还?

不不不,如果你是“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也不愿当“老赖”,还是会有办法的,买房买车还不好说,肯定不用到父债子还的地步。

今年7月16日,国家发改委等13个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

如今,全国首例个人破产案例已经顺利办结:月收入4000元、资产不到5位数,却负债214万余元的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在法院的积极实践下取得4位债权人的谅解,最终只需偿还3.2万余元,且能保持一定程度的生活“体面”。

这是怎么做到的?

负债214万只还3.2万,首例“个人破产”结案

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平阳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通报平阳法院办结的温州某破产企业股东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

债务人蔡某系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经生效裁判文书认定其应对该破产企业214万余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调查,蔡某仅在其现就职的瑞安市某机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权(实际出资额5800元),另有一辆已报废的摩托车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从该公司每月收入约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约4000元。

蔡某长期患有高血压和肾脏疾病,医疗费用花销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读于某大学,家庭长期入不敷出,确无能力清偿巨额债务。

最终蔡某提出按1.5%的清偿比例即3.2万余元,在18个月内一次性清偿的方案。

本次参与表决的债权人共4名,债权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债务人经济状况和确认债务人诚信的前提下,经表决通过上述清理方案,同意为债务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费和医疗费,自愿放弃对其剩余债务的追偿权,并同意债务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毕之日起满3年后,恢复其个人信用。

最终,该案得以顺利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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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境外案例,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破产法中,均已确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不过支持者认为,个人破产制度,可以在应对例如地震等情况导致个人偿付能力严重下降,个人无法像企业一样申请破产免除债务,不利于个人重新安排和规划未来生活。

不过,难道随随便便都能够申请个人破产吗?

当然不是!

我们看温州市就对能够申请个人破产的条件做了清晰的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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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认为,我们常说中国只有“半部破产法”,就是因为中国缺少了个人破产法,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将是对我国破产法体系的重要补充。

在市场经济当中,破产是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是优化资源配置的有效手段。

相比企业破产,个人破产制度还多了一层社会意义:个人及其家庭以自己的所有财产为代价,只对特定时间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未来仍然有重新开始新生活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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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确说明的是,个人破产并非意味着欠债不还,而仅仅是对无法偿还债务的部分减免,更重要的是这种减免是存在前提的。

虽然不能如企业破产那样直接消灭自然人,但为了减免这一部分债务,法律会要求在一定的期间内,对债务人的收入支配和生活进行严格的监督和限制,除开必要的基本生活支出以外,其他所有收入都被用于偿还债务。

另外并非所有债务都能减免,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属于恶意欠债,即明知无力偿还但仍然在维持基本生活以外借贷的,不能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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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不能让个人破产制度成为逃债的工具,避免出现债务人先通过种种手段转移财产,然后宣告破产从而摆脱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不难发现,个人破产制度能否发挥其正面的效用,完全取决于相应的破产监督、个人信用以及财产记录体系能否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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