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債214萬隻還3.2萬,首例“個人破產”結案

負債214萬隻還3.2萬,首例“個人破產”結案

負債累累怎麼辦?是不是一定要砸鍋賣鐵、賣房賣車?父債子還、夫債妻還?

不不不,如果你是“誠信而不幸”的債務人,也不願當“老賴”,還是會有辦法的,買房買車還不好說,肯定不用到父債子還的地步。

今年7月16日,國家發改委等13個部門聯合印發《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製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

如今,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例已經順利辦結:月收入4000元、資產不到5位數,卻負債214萬餘元的某破產企業股東蔡某,在法院的積極實踐下取得4位債權人的諒解,最終只需償還3.2萬餘元,且能保持一定程度的生活“體面”。

這是怎麼做到的?

負債214萬隻還3.2萬,首例“個人破產”結案

10月9日上午,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聯合平陽縣人民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通報平陽法院辦結的溫州某破產企業股東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

債務人蔡某系溫州某破產企業的股東,經生效裁判文書認定其應對該破產企業214萬餘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經調查,蔡某僅在其現就職的瑞安市某機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權(實際出資額5800元),另有一輛已報廢的摩托車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從該公司每月收入約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約4000元。

蔡某長期患有高血壓和腎臟疾病,醫療費用花銷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讀於某大學,家庭長期入不敷出,確無能力清償鉅額債務。

最終蔡某提出按1.5%的清償比例即3.2萬餘元,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的方案。

本次參與表決的債權人共4名,債權人一方在充分了解債務人經濟狀況和確認債務人誠信的前提下,經表決通過上述清理方案,同意為債務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和醫療費,自願放棄對其剩餘債務的追償權,並同意債務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滿3年後,恢復其個人信用。

最終,該案得以順利辦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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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境外案例,美國、英國、澳大利亞、德國、法國、日本等國家破產法中,均已確立個人破產法律制度。不過支持者認為,個人破產製度,可以在應對例如地震等情況導致個人償付能力嚴重下降,個人無法像企業一樣申請破產免除債務,不利於個人重新安排和規劃未來生活。

不過,難道隨隨便便都能夠申請個人破產嗎?

當然不是!

我們看溫州市就對能夠申請個人破產的條件做了清晰的劃分:

負債214萬隻還3.2萬,首例“個人破產”結案

中國政法大學破產法與企業重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認為,我們常說中國只有“半部破產法”,就是因為中國缺少了個人破產法,個人破產法的制定將是對我國破產法體系的重要補充。

在市場經濟當中,破產是不可或缺的一項制度,是優化資源配置的有效手段。

相比企業破產,個人破產製度還多了一層社會意義:個人及其家庭以自己的所有財產為代價,只對特定時間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未來仍然有重新開始新生活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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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明確說明的是,個人破產並非意味著欠債不還,而僅僅是對無法償還債務的部分減免,更重要的是這種減免是存在前提的。

雖然不能如企業破產那樣直接消滅自然人,但為了減免這一部分債務,法律會要求在一定的期間內,對債務人的收入支配和生活進行嚴格的監督和限制,除開必要的基本生活支出以外,其他所有收入都被用於償還債務。

另外並非所有債務都能減免,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屬於惡意欠債,即明知無力償還但仍然在維持基本生活以外借貸的,不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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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重要的是,不能讓個人破產製度成為逃債的工具,避免出現債務人先通過種種手段轉移財產,然後宣告破產從而擺脫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不難發現,個人破產製度能否發揮其正面的效用,完全取決於相應的破產監督、個人信用以及財產記錄體系能否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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