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試用期約定規範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為相互瞭解,確定對方是否符合自己的招聘條件或求職意願而約定的考察期間。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這裡的一年以上,包括一年;三年以上,包括三年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

勞動合同試用期約定規範

完成一定工作內容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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