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的房,婚後約定共有!但房產證不加名,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買的房,婚後約定共有!但房產證不加名,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結婚和買房在我國總是兩個分不開的話題,但在房價高昂的今天,個人想要買房其實是很困難的一件事,所以一方買房一方裝修、或者一方付首付婚後共同還房貸是很常見的現象,因此婚前房產婚後加上另一半名字也成為常態,但婚前購買的房產,因為貸款沒還完或者其它一些原因,部分人婚後也遲遲沒去房地產登記部門辦理加名手續,而是通過簡單的協議來約定共有。

婚前買的房,婚後約定共有!但房產證不加名,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那麼這種婚前買的房,婚後約定夫妻共有,但又沒在房產證上加名的,究竟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事實上,因為房產是我國各個家庭的重要資產,所以相關問題一直很受重視,早在四年前最高法出版的《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一書中,在針對民事審判相關的疑難問題進行解答時,便講到了夫妻約定將一方個人所有的房產與另一方共有,但沒有辦理房產加名登記,贈與一方請求法院撤銷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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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能不能撤銷?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即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但婚姻法第十九條同時又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這時履行房屋變更登記手續不是必要條件,雙方的約定應該認定為有效,贈與一方請求撤銷贈與的,人民法院不應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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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竟該按哪一條規定處理,夫妻僅用協議約定的房產份額、產權方是不是可以隨時撤銷協議?最高法的解答是:合同法對贈與問題的規定更為詳盡,如“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等。婚姻法中對夫妻之間財產的贈與則沒有這種詳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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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婚姻家庭領域的協議常常涉及財產權屬的條款,對於此類協議的訂立、生效、撤銷、變更等並不排斥合同法的適用。合同法對贈與問題的規定也沒有指明夫妻關係除外,所以一方贈與另一方不動產或約定夫妻共有,在沒有辦理變更登記之前,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是完全可以撤銷的,這與婚姻法的規定並不矛盾。

總之,既然都約定共有了,還是辦理房產證加名為好。如果有相關法律問題想要諮詢,可關注我們的頭條號聽訟網,私信諮詢。也可以直接點擊文章末尾左下方的“瞭解更多”,即刻在線免費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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