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拖欠前物業公司的物業費,新物業公司可以收取嗎

前物業公司有些應收的物業費沒有收到就被解聘了,新來的物業公司可以收取以前的物業費嗎?

2018年5月,遼寧省瀋陽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個案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一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法院認為,新來的物業公司於2014年9月27日通過債權轉讓的方式取得某小區所有業主拖欠的2005年以來的物業管理費,現新來的物業公司已通知業主張某,故該轉讓是有效的。新物業有權收取以前的物業管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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