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未交物業費,物業公司是否可以斷水斷電

張哥認為物業公司在催繳物業費過程中存在斷水斷電的情況,並以此為由拒繳物業費,物業多次催收無果後,將張哥起訴至法院,要求補繳所欠物業費。

法院判決:建設單位依法與物業服務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對業主具有拘束力。原告按約提供物業服務後,業主應當繳納物業費用。原告作為物業管理服務企業,無權對業主的用水用電權利進行干涉,否則,將會損害業主權益。同時,業主行使權利的最有效途徑,是通過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向物管公司交涉、監督,或依法向物管公司主張權利,而不是以拒繳物業費的方式抗議。否則形成惡性循環,物管服務原告自願按照七折計算被告應繳納的物業費,系其對自身權利進行的處分,本院予以認可。對於原告主張的逾期滯納金,合同約定的滯納金計算標準過高,本院酌情調整為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

業主生活用水用電是業主最基本的生存權,物業公司不得對其加以限制,物業公司可通過電話、短信,書面通知等方式進行合法的催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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