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修建的鋪面出租,合同有效嗎

從事餐飲經營的高某好不容易租到了一個位置、大小俱佳的房屋,雖說是無證房屋,但高某環顧四周,也沒有看到要拆除的跡象,便滿心歡喜地裝修好並對外經營。誰知,投入28萬元的裝修費還未收回,就得到房屋可能要被拆除的消息,自己與出租人協商索賠事宜也未果,高某很是鬱悶。

那麼,鋪面出租合同有效嗎?

法院認為,涉案租賃房屋既無建設規劃許可證,也無房地產權證,屬違法建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確認景之公司與高某簽訂的《房屋使用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裝修損失誰負責?

根據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則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高某在明知租賃房屋系無證建築的情形下仍然予以承租並進行裝修經營,顯然過錯較大,應對合同無效的後果承擔更大的責任,結合雙方履約行為及其他實際情況,法院判決承租人高某應就裝修損失承擔70%的過錯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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