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村委會強佔、出租、轉賣,你數錢我卻無地可種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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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旨:願行政均能依法,願天下再無強拆。
■徵地拆遷有套路;高額補償有秘訣

種了多年的土地被村委會強行霸佔,他建起了樓房,我卻無地可種,這根本就是強盜行為。面對此種情況村民應該怎麼辦?

一、村委會私自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權:(一)需要用於村鎮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銷、轉讓等原因使用土地並停止使用土地的。”

因此,為了促進土地徵收進程,村民委員會隨意收回村民的土地使用權是違法的,恢復土地使用權,必須在符合上述條件的前提下,報原批准土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二、村委會私自買賣土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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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村委會可否對外出租?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所以村集體土地出租、承包協議事項應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才可以辦理,村委會不能自己決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條,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因此,村委會在未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情況下,無權對外發包土地。

如果村民朋友遇到土地被私自出租的情況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私自簽訂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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